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43 打賞贊微海報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