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征求對協助執行專利申請權財產保全裁定的意見的函》的答復意見

國家知識產權局:
 
  貴局《關于征求對協助執行專利申請權財產保全裁定的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專利申請權屬于專利申請人的一項財產權利,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對象。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專利申請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保全的專利申情的名稱、申請人、申請號、保全期限以及協拗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變更著錄事項、中止審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二、對專利申請權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期限屆滿仍然需要對該專利申請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申請權的財產保全。
  三、貴局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對專利申請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確保在財產保全期間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不發生改變。因此,應當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的有關程序。同意貴局提出的比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的意見。
  以上意見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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