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湘國稅發〔2006〕106號)收悉。批復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通過售后回租業務讓渡了以下一項或幾項資產權益或風險的,無論是否辦理該不動產的法律權屬變更(如產權登記或過戶),均應認定企業已轉讓了全部或部分不動產所有權:
(一)獲取資產增值收益的權益。
(二)承擔發生的各種損害(包括物理損害和貶值)而形成的損失。
(三)占有資產的權益。
(四)在以后資產存續期內使用資產的權益。
(五)處置資產的權益。
三、企業與其關聯方進行不動產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適用本批復規定外,還應適用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規定。
四、按本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涉及補稅或退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