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審批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1100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4項: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清理規范的主要內容”部分提出: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確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清理規范的工作要求”部分提出:“職業資格的清理規范工作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無 | 擬設立職業資格的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學會) | |
1100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注冊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1項: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注冊。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 | 無 |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 |
1100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行業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準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 無 | 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 | |
1100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6項: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 無 | 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 | |
11005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2項: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 | 無 | 企業 | |
11006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 無 | 中央直屬企業 | |
1100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4項:“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 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征求意見部門) | 各行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 | |
11008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7項: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 | 無 |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單位、各人民團體 | |
11009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公務員獎勵實施方案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一條:“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第七條:“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干部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下列權限審批: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批準。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機關批準。記一等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機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由市(地)級以上機關審批的獎勵,事先應當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 無 | 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 |
11010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建站審批 | 1.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建站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3項: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建站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 | 無 | 獨立法人企業、事業單位 | |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獨立法人企業、事業單位 | |||||
1101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8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 |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干部人事部門 | |
1101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新設崗位、地區津貼(補貼)項目和調整標準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1項:新設崗位、地區津貼(補貼)項目和調整標準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財政部。 |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干部人事部門 | |
1101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以及駐港澳內派人員調整工資待遇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2項:“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以及駐港澳內派人員調整工資待遇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財政部。 |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 駐外人員有關派出部門 | |
1101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2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 | 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征得同意的部門) | 各行業領域專業技術、高技能人才 | |
11015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核準。” | 涉及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時,財政部為共同蓋章部門。 | 部分中央直屬企業 | |
11016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備案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第二十四條:“廠長晉升工資應當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05號)第十七條:“薪酬審核部門應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同時抄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抄送財政等部門。” | 國資委、財政部、鐵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宣部、中國人民銀行、中投公司(薪酬審核部門)等 | 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 |
1101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 | 1.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9項: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發卡地區若變更社會保障卡卡面、卡內文件結構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 | 無 |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2.社會保障卡變更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11018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 | 1.調整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3項: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國辦發〔2001〕50號)第二條規定:“今后,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調整,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調整總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統一組織實施;各地區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執行。” |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 各省區市人社、財政廳(局) | |
2.提高企業單位費率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3項: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實行統一費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現行企業費率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需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 |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 各省區市人社、財政廳(局) | ||||
11019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計劃外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9項: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計劃外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審批。實施機關: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 | 總政治部干部部全軍轉業辦公室(征得同意的部門) |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軍轉干部 | |
11020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77項: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實施機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 財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門) | 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 |
11021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6項: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 | 中編辦、財政部(征求意見的部門)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