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趙某投入3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錢某投入20萬元,占注冊資本40%。后趙某欲退出,錢某希望繼續經營。錢某一邊找到孫某,請他出資30萬元,一邊告知李某A公司注冊資本為80萬元,其占80%,并愿意將其中40%轉讓給李某。李某為此向錢某支付了股權轉讓款25萬元,錢、孫、李三人還按新的股權比例重新訂立了A公司章程,但股權轉讓與章程變更均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因孫某與李某尚有7萬元股權轉讓款未付,被錢某訴諸法院。
訴訟中,李某認為,錢某只占A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的40%,卻聲稱其擁有A公司注冊資本80萬元的80%,在違背客觀事實的情況下,所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錢某轉讓其股權,應經另一股東趙某同意,錢某違反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無效。錢某認為轉讓股權時,李某知道A公司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A公司另一股東趙某已將其股權轉讓給錢某,孫某也已同意增資加入,因此轉讓協議有效。
法院認為,A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應以工商登記為準,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及股東變更均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認為錢某作為股東應當清楚該公司實際股本結構,卻于交易時對善意的李某加以隱瞞并做出虛假陳述,其行為已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故該轉讓行為無效。同時以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為由,認定趙某將股權轉讓給錢某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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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這個案例發生得較早,當事人各方顯然均沒有意識到應當依法處理股權轉讓及增資事宜,同時,此時的法院仍認為工商登記是股權轉讓生效的標志。今天,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們已經普遍接受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生效的觀點。盡管如此,本案中一系列的股權結構安排仍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予以保障,同時,還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錢某以欺詐的方法與李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且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應當予以撤銷。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