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
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
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
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
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
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
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
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
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
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
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
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
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
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
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
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
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
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
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
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
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
,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
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
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
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
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
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
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
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
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
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
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
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
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
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
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
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
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
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
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
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
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
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
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
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
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
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
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
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
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
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
,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
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
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
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
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
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
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
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
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
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
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
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
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
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
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
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
,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
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
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
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
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
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
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
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
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
以并處違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
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
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
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
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
,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
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
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
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
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
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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