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


  第三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四條 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采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后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采用中文注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19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