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第九條 對于電子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出各種通知書、決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用戶協議規定的方式獲取。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電子專利申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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