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鼓勵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一步集聚實體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促進經濟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
投資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按照商務部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國公司為整合管理、研發、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而設立的公司。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
工商、財政、稅務、外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認定條件)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
管理性公司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注冊資本總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3個;或者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6個。基本符合前述條件,并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向市商務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公司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文件和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為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條(審查)
市商務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八條(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地區總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投資經營決策;
(二)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
(三)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持;
(四)商品采購、銷售及市場營銷服務;
(五)供應鏈管理等物流運作;
(六)本公司集團內部的共享服務及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
(七)員工培訓與管理。
地區總部因經營需要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審批和登記便利。
第九條(資助和獎勵)
新注冊的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經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開辦和租房的資助。
地區總部具有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采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綜合性的營運職能,且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獎勵。
跨國公司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總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資金管理)
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試點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的中國籍人員,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被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二條(簡化就業許可手續)
地區總部需要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其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
第十三條(人才引進)
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可以優先辦理本市戶籍。
第十四條(提供通關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地區總部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發〔2008〕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