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1日,上市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將公開發行不超過12億股的A股和412億元分離交易可轉債。按當時的股價計算,中國平安此次的融資規模將達到1600億元,創A股有史以來融資規模之最。消息一出,中國平安股票接連兩日跌停,之后一周內又出現第三次跌停,A股市場受此影響也大幅下跌。此后,浦東發展銀行的再融資計劃尚未公告即導致其股價跌停,并進而拖累大盤。緊接著中國聯通、大秦鐵路、中國石化也紛紛傳出再融資傳言,雖經各公司澄清,然而其股價仍然風雨飄搖,并危及大盤。一時間再融資成千夫所指,再融資公司成過街老鼠。
中國證監會不得不以新聞發言人名義就再融資發表意見。中國證監會認為,上市公司再融資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功能,是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絕不應是惡意“圈錢”行為。同時,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在做出再融資決策前,應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實際需求,慎重考慮籌資規模和籌資時機,慎重考慮投資者的承受能力。中國證監會表示將嚴格審核再融資申請。市場對此雖然反應積極,但是再融資就象懸在中國股市之上的達摩克利斯劍,而股民則如驚弓之鳥,市場信心難以恢復。
中國證監會對于再融資危機采取了道德規勸的方法,要求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為監管部門是否可以從法律角度對再融資進行規制呢?讓我們先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正如中國證監會所言,上市公司再融資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功能,中國證監會對于再融資一直在探索符合中國證券市場實際的管理辦法。較為成熟的是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對于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此外還有關于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規定。由于當時股權分置、市場不振等原因,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門很快被關閉。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展開,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6日發布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從而重啟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大門。《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條,分別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一般規定、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等作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提出了條件,包括: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和用途符合相關規定等。客觀地說,這些條件相較于IPO的審批條件要寬松得多,且剛性要求較少。其基本思路是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在對信息披露提出較為嚴格的要求的前提下,讓市場作決定,讓股民用腳投票。當然,管理辦法對于上市公司回報股東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即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然而,中國的證券市場是否已經足夠成熟了呢?成熟的市場是否需要必要的政策引導呢?在再融資事件發生后,人們又開始討論是否應當恢復對再融資額的限制,是否應當恢復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是否應當恢復對再融資資金用途的限制,等等。筆者認為,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發育的程度和市場所出現的問題,統籌考慮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點,經充分的討論再作出是否限制的決定。畢竟中國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再融資享有最終決定權,中國證監會可以運用其自由裁量權控制上市公司再融資的節奏,從實質條件和程序兩方面嚴格審核再融資申請,嚴格信息披露要求。
以募集資金的數額和用途為例,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四)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可以看出,管理辦法對于再融資金額的限制是以項目需要為前提的,因此提出再融資申請必須披露其融資資金用途,這也是管理辦法在發行程序中提出的明確要求。中國平安的再融資公告中,對資金用途并未進行詳細披露,只是表示將全部用于補充資本金、營運資金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此外,近年來,國家調整了產業政策,強化了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最近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不同監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協調,保證再融資資金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等要求的項目。再比如,近兩年證券市場紅火,很多上市公司取得了不錯的證券投資收益,其中有無違反募集資金用途的規定?對此,中國證監會在受理再融資申請時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
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對于任何違反者均應予以懲戒,在上市公司再融資過程中更應嚴格執行。浦東發展銀行尚未召開董事會討論再融資事宜,其再融資的傳言已經滿天飛,而且嚴重沖擊了證券交易秩序。這是一起性質惡劣的泄密事件,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對此,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載于《財富人物》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