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本市建設工程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則
(一)牢固樹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實現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審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體現加強政府監管,確保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基本目標。
(四)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銜接,整合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
(五)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管理,用統一的管理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環節中解決的事項,取消審批。涉及互為前置審批的,原則上應實行告知承諾。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
(二)將建設工程審批管理流程整合歸并為“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核、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4個主要環節。
(三)每個環節實施并聯審批,一家牽頭、一口受理、抄告相關、同級征詢、同步審批、限時辦結。每一環節并聯審批結束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簡化辦理手續,領取相關審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核環節由規劃土地部門牽頭組織,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環節由建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門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外部程序改為內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體關系不變,該出具審批意見的出具、該備案的備案。
(五)加強行政審批中部門之間協調和上下道流程的銜接,提高信息技術運用和資源共享水平。
(六)加快落實告知承諾制度,加強審批過程監督制約。根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對符合規劃且沒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項目,加快推進告知承諾制度。對審批申報和實施建設中不誠信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通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聯合查處,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限制其房地產或設計市場準入。
三、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與本市投資立項管理改革同步實施,主要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制建設工程中施行。審批制項目建設工程有條件的,也可參照實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
該環節重點明確建設用地和相關項目建設的基本條件,包括規劃、土地、資金、環保、地質等各項參數。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屬審批制項目的,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的申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的申請。
屬核準制項目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的申請,并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在項目核準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的申請。
屬備案制項目的,在取得投資管理部門的備案意見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核定規劃條件、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的申請;在核定規劃條件和土地預審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審批的申請。
對同步辦理事項,建設單位在同時遞交不同事項的申請表時,相同的申請材料(如資質證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辦理結果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別作出,也可待同步審批通過后,一并送達申請人。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按照“分部門、分步驟、同級詢、格式化”的原則,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或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同級相關管理部門征詢出讓條件,以及是否參與下一環節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的意見。各部門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逾期視作同意土地出讓且不參加設計方案并聯審批。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項目,可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延長反饋時間。
取得出讓條件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公示等事務。程序完備后,組織土地招拍掛出讓或協議出讓。
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向投資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屬核準類項目,在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后,辦理核準手續。項目核準或備案通過后,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自有土地建設
屬審批制和備案制項目的,在取得建設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備案意見后,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規劃條件。辦理期間,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征詢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屬核準制項目的,先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受理核定規劃條件的申請,辦理期間,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該環節完成后,如項目用地上有拆遷的,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并開展工程報建、勘察設計招標、組織編制規劃方案和項目環評等工作。
(二)設計方案審核
該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咨詢。為提高設計成果質量,加強批前服務協調,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時,可向市或區(縣)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咨詢,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2.受理。建設單位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8年版)》中“方案設計”的要求,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并按照事先告知須后續審查的有關部門要求,將需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的材料分袋包裝,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收到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預審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3.審核意見。相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專業審查意見書面反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匯總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后,可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會審,綜合協調,并根據協調情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審核意見。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統一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轉送建設單位。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及相關管理部門提出需在設計文件階段完善落實的意見抄送建設管理部門。
4.設計方案公示。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相關內容向公眾公開展示,聽取公眾意見。
5.簡易建設項目免予設計方案審核。對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構)筑物項目(可能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建設項目除外)、工業區內標準廠房、普通倉庫工程、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筑除外)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或核發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條件時,應告知建設單位規劃條件、后續仍需審查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應盡事項,并注明“本項目在簽定告知承諾書后,免于設計方案審核”。建設單位簽署承諾遵守的,免于審核設計方案,直接進入后續審批環節。
(三)設計文件審查
該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咨詢。為確保設計文件編制質量,加強前期服務,根據設計方案審批中提出要在本階段落實的意見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前,可向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咨詢機構提出專業技術咨詢,也可待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后直接向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中心或區(縣)相應機構(以下統稱審查部門)提出設計文件審查申請。
2.申報。項目符合受理范圍要求且已通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設計方案審批,建設單位按照總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分類,向審查部門提交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同時,建設單位當天在電子信息平臺上從符合條件的審圖公司中隨機抽取兩家,從中選取一家審圖公司承擔本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
3.受理。審查部門一門式受理建設單位的送審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并向建設單位出具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4.設計文件審查。
征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審查部門組織投資、規劃國土、衛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務、民防、綠化市容、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總體設計文件征詢。需要時,可由審查部門召開相關征詢協調會。征詢意見通知審圖公司,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中落實。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圖公司、民防、氣象部門接到審查部門審圖通知和轉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后,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部門征詢意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圖公司完成施工圖審查后,審查通過的,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并向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審查未獲通過,則向建設單位出具不通過施工圖審查的意見,并報建設管理部門,同時終止審查。
5.備案管理。對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管理,并出具備案意見。
6.領取相關批準文件和辦理相關手續。施工圖審查備案通過后,建設單位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向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和監理招投標備案、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使用墻體材料核定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四)竣工驗收
該環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1.服務范圍。建設工程中涉及質量、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務、衛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檔案、綠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驗收以及其他特定領域驗收事項。
2.驗收方式。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項目具備法定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管理部門也可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全部或者部分專業的竣工驗收并聯服務。
3.提供指導。建設單位需要征詢竣工驗收法定條件具體內容的,市或者區(縣)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4.服務流程。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工作平臺,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并聯實施專業竣工驗收。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咨詢服務。
竣工驗收并聯服務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
(1)網上申請。建設工程具備法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工程驗收需要,網上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市安質監總站、特定地區管委會或者區(縣)建設交通委指定的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
(2)現場踏勘。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核對《申請表》內容,3個工作日內確定首次現場踏勘時間,隨后組織專業驗收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對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和工程實際完成情況進行預審。
(3)一口受理。相關專業驗收部門現場踏勘后,1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反饋同意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見。由受理機構根據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反饋的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受理單》或者補正材料的意見。
(4)現場驗收。受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發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受理單》后,消防、綠化、環保、衛生、交警部門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并將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和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之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并將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其他參與并聯驗收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并將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必要時,也可由受理機構組織會審。
(5)統一反饋。受理機構匯總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反饋意見,3個工作日內統一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
對符合相關專業驗收部門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單位憑受理機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領取審批意見以及相應的批準文件。
不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在向受理機構反饋驗收意見時,同時附上不通過驗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
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專業竣工驗收部門提出申請復驗,由專業竣工驗收部門直接實施驗收。
五、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
牽頭部門職責:負責組織、督促、協調并聯審批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牽頭項目的審批(審查),對納入牽頭環節行政審批項目、實施審批(審查)的條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請材料、辦理期限、附帶收費項目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進行統一公示;依據便民原則,統一設置受理窗口,統一接收和登記申請;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并聯審批部門,轉交并聯審批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向申請人轉告并聯審批部門的繳費、領證通知;會同并聯審批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并聯審批部門職責:從實際需要出發,遵循精簡、便民的原則,確定所需申請材料及份數;明確并聯審批部門內部的審批(審查)權限,設置并聯審批工作聯系機構,明確聯系機構的工作職責,指派專人承辦并聯審批材料的領取、移送、傳遞以及牽頭部門、并聯審批部門間的工作聯絡等相關事務;積極協助牽頭部門落實并聯審批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向牽頭部門反饋并聯審批事項的審批(審查)信息,按時完成同步審批工作,及時發現、反映并主動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二)改進服務
各相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本方案的實施細則,調整審批流程和機構職能,落實人員。要公示審批運作流程、操作辦法,加強窗口人員并聯審批業務培訓,提高操作水平。探索開展建設工程網上審批工作。
部門之間、上下環節之間要主動協調,下一環節牽頭部門要將本環節審批流程,以及牽頭項目和并聯審批項目所需的申請材料、辦理期限、收費項目告知書、申請書示范本等送至上一環節牽頭部門,由上一環節牽頭部門統一提供給建設單位。由區(縣)級部門受理、初審的市級審批項目,區(縣)級承辦部門完成受理、初審后,負責協助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到市級相關部門。
六、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的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相關部門實施本方案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不依法履行職責,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土地審批流程改革實施辦法
2.上海市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實施辦法
3.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實施辦法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土地審批流程改革實施辦法
為發揮原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機構改革、職能整合的優勢,打造精簡高效的行政審批流程,按照上海成為“全國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費最少的地區之一”的目標,根據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推進政府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建設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原則
(一)依法合規。按照法定職責,審批主體不變,審批部門職責不變,審批法律關系不變,梳理法定事項,結合市委課題研究成果,再造審批流程。
(二)公開透明。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過程公開透明,積極推進公眾參與,配套建立誠信體系。
(三)提高效率。簡化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創新管理方式,加快審批進度。
(四)強化服務。減少行政層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
二、改革思路
(一)審批事項“能并不串”,壓縮審批時間。內部發揮規土整合優勢,建設項目同一管理階段的審批事項實行“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加強政府服務,在土地出讓、設計方案審批等關鍵環節搭建服務平臺,加強協調,一站領證。
(二)審批權限“能合不分”,減少交叉審批。根據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在完善規劃編制和建立統一信息平臺的基礎上,除涉及市級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市屬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高能耗高污染產業項目、市批重大社會事業項目外,進一步將項目審批事權下放區(縣)。
(三)創新管理方式,提高審批效能。明確審批條件,推進格式化和標準化審批。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和資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線審批和網上監管。
(四)加快推進告知承諾制度建設,加強審批過程監督制約。根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的原則,對符合規劃且沒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項目,加快推進告知承諾制度。對于審批申報和實施建設中不誠信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通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聯合查處,并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限制其房地產或設計市場準入。
三、改革內容
(一)管理階段
建設項目的行政管理分為3個階段。
第一階段:土地供應和設計要求管理。在此階段,明確項目建設的基本條件(包括規劃、土地、資金、環保、地質等各項參數),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規劃條件中充分告知,明示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階段:建設工程設計管理。在此階段,結合建設項目設計的逐步深化,對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進行審核。其中,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類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合并為“設計文件審查”。在設計方案階段,確定建設項目的總體布局和建筑高度,協調建設項目與周邊環境、利害相關人的關系,并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在初步設計階段,明確工程設計各專業規范的要求,解決配套設施的接入和設計深化;在施工圖階段,落實所有設計規定及相關審核要求,是建筑施工所依據的詳細圖紙,據此可以進行現場施工。
第三階段:建設過程監管。在此階段,確保各項管理要求的實施和落實。對建設單位是否按圖施工進行監管,對土地出讓受讓人是否履約進行監督。
(二)審批流程
針對不同的投資審批方式(審批、核準、備案)和土地供應方式(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劃撥),建設項目按照以下流程審批(附流程圖):
1.土地儲備流程(審批制);
2.招拍掛出讓流程(核準和備案制);
3.協議出讓流程(核準和備案制);
4.劃撥項目流程1(審批制);
5.劃撥項目流程2(核準制);
6.劃撥項目流程3(備案制);
7.自有土地項目流程1(審批制);
8.自有土地項目流程2(核準制);
9.自有土地項目流程3(備案制)。
土地租賃參照土地出讓流程辦理。重大項目綠色通道程序另行制定。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同步受理,改串聯為并聯
項目在同一報批階段涉及的規劃和土地的審批事項,可實行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包括:第一階段劃撥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地名申請同步,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審批同步;第二階段的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步;第三階段的城建檔案竣工驗收和規劃竣工驗收、地名標志查驗、土地驗收同步。
建設單位可同時填寫不同事項的申請表;相同的申請材料(如資質證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受理后通過內部分工并聯審批;同步受理事項的辦理結果仍應依照法定順序分別作出,審批通過后,一并送達申請人。
2.搭建平臺,協調跨部門工作銜接
在具有綜合管理功能的環節搭建管理平臺,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并聯審批和辦理報批,“一站領證”。
(1)土地供應和核定規劃設計要求環節
①招拍掛出讓
第一、土地招拍掛入市準備
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土地供應計劃完成地塊儲備后,向地塊所在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提出公開出讓申請。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根據審批權限組織落實地塊出讓前的征詢等相關工作。
土地招拍掛入市準備工作實行“分部門、分步驟、同級詢、格式化”征詢。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向同級相關管理部門書面征詢意見。各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管理職責提出地塊開發的技術參數、控制指標等建設管理要求,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
分部門征詢:土地招拍掛出讓的征詢部門分兩類,第一類為必詢部門,包括投資、產業、規劃、環保、建設、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綠化市容、交通港口、水務、文管、消防、民防、衛生防疫、交警等職能相關管理部門。第二類為選詢部門,根據建設項目不同區位、類型和設施配套等不同情況,還可以征詢軌道交通、河港、鐵路、航空、軍事、供電、燃氣、電信、氣象、安監、安保、測量標志、抗震等部門。
其中,針對本市投資審批由多個部門管理的現狀,經營性項目除征詢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外,大賣場等大型商業服務設施項目還需征詢商務委的意見(其中賓館項目還需征詢旅游局的意見,加油站項目、產業類項目還需征詢經濟信息化委的意見)。
針對管線配套由多個部門管理的現狀,實行“歸口征詢”。住宅項目征詢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見,特定區域(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世博會規劃區、虹橋樞紐、臨港、洋山、長興島)和各工業區范圍內的項目征詢有關管委會等綜合管理機構的意見,其他項目征詢各區(縣)建設交通委(中心城區市政配套局、市政署)的意見。
分步驟征詢:在征詢部門意見時,采取兩次征詢,首先征詢投資或產業、規劃管理部門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取得意見后,將規劃條件、土地條件、投資產業意見以及地形圖等相關材料一并送其它部門征詢意見,其他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
同級征詢:凡屬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讓的土地,由區(縣)招拍掛辦公室向區(縣)級職能部門發送《征求意見表》,區(縣)級職能部門負責填寫,并及時反饋。若審批權限超過區(縣)級職能部門的,應由區(縣)級職能部門及時轉報市級職能部門,并負責將市級職能部門的回復意見反饋區(縣)招拍掛辦公室。凡屬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讓的土地,由市招拍掛辦公室負責征詢和出讓前期等工作。
格式化征詢:明確分用途、分部門的格式化征詢內容,并作為土地出讓必要的建設條件。各部門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逾期視作同意土地出讓且不參加設計方案審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項目,如需延長審批時間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規劃國土部門。
第二、組織實施招拍掛
實施預申請。區(縣)招拍掛辦公室根據預申請計劃,完成相關征詢工作,在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各項技術參數,由地塊所在地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后,報市招拍掛辦公室。市招拍掛辦公室對符合預申請條件的地塊及時啟動預申請程序,市土地交易市場按照預申請試行辦法及具體操作流程編制、發布預申請公告,接受預申請,安排出讓時間。
若預申請公告地塊條件不發生變化,正式公告期可縮短;若發生變化,正式公告期應不少于20日。
編制、確定出讓方案。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根據匯總意見,以及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編制出讓方案,由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區(縣)政府批準。
出讓方案經批準同意后,市、區(縣)招拍掛辦公室向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審批。
建設用地審批。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受理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審批。
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區(縣)招拍掛辦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場申請地塊入市交易。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對區(縣)招拍掛辦公室遞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
發布出讓公告。出讓人編制完成出讓文件后,及時通過土地交易市場、上海規劃和國土資源網站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并在相關報刊上發布相應告知信息。
實施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市土地交易市場應按照規定受理投標(競買)申請、資格確認,發放出讓文件,實施具體的交易活動,發布出讓結果等。
簽訂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確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場向中標人(競得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和《成交確認書》。出讓人與中標人(競得人)可當場簽訂《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外資的,中標人(競得人)及時向商務部門申請備案(備案期限另行制定),并在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
出讓合同簽訂后,受讓人按照相關規定成立項目公司的,可與出讓人簽訂補充出讓合同,調整受讓人主體。
后續事項。出讓活動結束后,受讓人憑出讓合同等資料,辦理設計方案審批,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領取相關權證。
②協議出讓
申請。意向用地者應向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征詢、預審。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后,核定規劃條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規模等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及批復。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意向用地者應提交評估結果等文件。
編制協議出讓方案。市或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應根據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類型、規模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方案,報市或區(縣)政府批準。
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征收的,應按照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擬出讓地塊市場評估,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并報市或區(縣)政府批準。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以下簡稱《意向書》)。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和底價,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市或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應與意向用地者簽訂。
公示。《意向書》簽訂后,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簽訂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后續事項。受讓人憑出讓合同等資料,辦理設計方案審批,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資料,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領取相關權證。
③劃撥
申請及預審批復。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限的市或區(縣)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評估結果等文件。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審批類型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屬審批制的,建設單位應持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等相關材料,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意見書及用地申請。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在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同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規模等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土地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及批復。
屬核準制的,建設單位應直接向有審批權限的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意見書及用地申請。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在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同時,根據投資部門意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規模等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土地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及批復。
屬備案制的,建設單位應持投資管理部門的備案意見等相關材料,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核定規劃條件及用地申請。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在核定規劃條件的同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規模等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土地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及批復。
建設單位取得投資部門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制項目為核準批復)后,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審批。
編制供地方案及報批。市或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對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并報有批準權限的市或區(縣)政府批準。涉及農用地轉用、征收的,應按照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后續事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向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劃撥決定書》,憑《劃撥決定書》等資料,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環節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的操作辦法和審批要求如下:
編制。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8年版)》中“方案設計”的要求,編制建筑設計方案。
咨詢。為提高設計成果質量,加強批前服務協調,建設單位在建筑設計方案編制完成后,可以向市或者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規劃咨詢,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收件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書面咨詢意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建設用地范圍及面積、用地性質、建設工程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指標,以及建筑間距、建筑退界、建筑日照、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詳細規劃、地塊規劃條件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向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出具書面咨詢意見,使建筑設計方案符合并聯審批報送條件。咨詢的時間不計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批時限。
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咨詢環節出具的書面咨詢意見中,明確告知建設單位是否需辦理該建設工程的地名申報手續。
送審。建設單位應按照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核定規劃條件時被告知的參與審批部門的名單,分別填寫申請表,將需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的材料分袋包裝,如有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意見的一并附上,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
受理。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收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市政府公共審批平臺運轉電子申請表,并向相關管理部門轉送建設單位送審的材料。相關管理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對送審材料進行預審,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關管理部門應正式受理,并將受理結果反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書面反饋補正材料通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當日轉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正材料直接送各相關管理部門,并告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各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后正式受理,并反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各相關管理部門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視作同意受理。建設單位逾期未補正材料的,作退件處理。建設單位再次申報修改后的建筑設計方案審批時,可不再提交與修改內容無關的材料。
審理。相關管理部門應在正式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專業審查意見書面反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要求建設單位作局部調整后再予批準的,應在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當日轉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將調整資料直接送相關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在再次收到資料后,應告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并可相應延期10個工作日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反饋最終審批意見。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或對方案總平面設計布局作較大調整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中止審批時間,并在中止情形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反饋最終審批意見。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視作同意處理。
規劃公示。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相關內容向公眾公開展示、聽取公眾意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反饋意見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7日,對反饋意見的處理時限不超過7日。公示的時間、反饋意見及其處理時間,均不計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核時限。
審核意見。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綜合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同時附上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存在不同意見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可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協調。綜合協調時,可邀請建設單位和審查不同意的相關管理部門一起參加,對建筑設計方案中分歧部分進行專題研究。經過綜合協調,對建筑設計方案中的總平面布局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有關專業管理技術要求尚未達標的,相關管理部門應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明確相關整改要求,由建設單位承諾在下階段審批中達標,并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具同意總平面布局的書面意見;對建筑設計方案中的總平面設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作出審核不同意的意見,相關管理部門審批文件均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轉送建設單位。
3.分類管理,改革審批方式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減免或簡化部分事項的審批。主要有:
地質災害評價目錄式管理。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明確地質災害評價項目目錄并向社會公示。地質災害易發區的一般建設項目,非易發區的大部分項目免于地質災害評價。同時簡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評價的程序,推行標準化、格式化評估。
簡易建設項目免于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構)筑物項目(但可能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建設項目除外)、工業區內標準廠房、普通倉庫工程、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筑除外)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或核發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條件時,應告知建設單位規劃條件、后續仍需審查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應盡事項,并注明“本項目在簽定告知承諾書后,免于設計方案審核”。建設單位簽署告知承諾書后,免于審核設計方案。原審核設計方案時應呈報表現的內容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在施工圖的總平面圖中應予落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一并審核。
四、具體要求
(一)加強相關行政審批銜接
各有關管理部門要積極研究與本辦法實施配套的各項專業標準和管理規范,進一步落實管理程序的銜接。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地區實際,推進和落實區(縣)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細化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
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完善格式化審批規范,并加快信息化建設,結合區(縣)機構改革的進程,加大培訓力度,并積極做好改革的督促落實工作。
土地儲備流程圖(審批制)
招拍掛出讓流程圖(核準和備案制)
協議出讓流程圖(核準和備案制)
劃撥項目流程圖一(審批制)
劃撥項目流程圖二(核準制)
劃撥項目流程圖三(備案制)
自有土地項目流程圖一(審批制)
自有土地項目流程圖二(核準制)
自有土地項目流程圖三(備案制)
附件2
上海市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項目建設工程
設計文件審查實施辦法
為推進落實上海市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項目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和服務,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核準、備案類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查。
涉及全市綜合平衡、政府定價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領域的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審批制項目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流程中部分環節,有條件的,也可參照試行。
二、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是全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行政管理部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受市建設交通委委托,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是本區(縣)設計文件審查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成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分中心,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按照市、區(縣)項目分工,具體負責本區(縣)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產業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等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機構以及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機構(以下簡稱特定地區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由有關部門委托其負責管理所屬區域內相關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查工作。
三、項目分工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以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一)投資立項屬于市級管理部門備案、核準權限的項目。
(二)規劃設計方案屬于市級管理部門審批權限的項目。
(三)按照有關規定,工程安全質量需要重點監管的特殊建設項目,包括:
1.超高(高度超過100米)和單跨跨度超過60米的建設項目。
2.單位工程建筑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3.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4.其他特殊建設項目。
(四)涉及文物、古樹名木、危險化學品等專業的特殊建設項目,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上述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由各區(縣)和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法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上述項目管理分工,可根據事權下放改革進程進行調整。
四、審查程序
(一)咨詢
為確保設計文件編制質量,加強前期服務,根據設計方案審批中提出要在本階段落實的意見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前,向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咨詢機構提出專業技術咨詢。也可直接向市審查中心或區(縣)相應機構(以下統稱審查部門)提出設計文件審查申請。
(二)申報
項目符合受理范圍要求且已通過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設計方案審批,建設單位向審查部門提交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并附送有關資料。
建設單位送審資料包括:
1.設計文件送審申請表
申請表應說明項目概況(工程地點、內容、規模、總投資、建安費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項目所處階段、項目分期建設及設計文件分期送審要求、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并列出送審文件清單。
2.前期審批文件和相關部門本階段需要審查的材料
送審材料包括:項目報建文件、土地出讓合同、規劃設計方案的批準文件、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送審的材料。
3.項目設計文件
項目設計文件包括總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兩類文件。
(1)總體設計文件
總體設計文件根據市建設交通委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總體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編制。其他相關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體設計文件原則上應對應總用地面積一次送審。
(2)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8年版)》規定執行。施工圖可以按樁基、地下、地上部分等分批送審,并在申請表中說明。
(3)民防、氣象、交通(軌道交通保護區作業方案審查)部門規定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4.按照規定已經完成的專項審查、專項技術評審等評估報告
(1)含超限高層建筑的項目,應提供超限建筑抗震專項審查意見。
(2)基坑深度超過7米的,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較復雜及工程影響重大的,或內環線以內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應提供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
(3)高度超過100米或地下超過3層(含3層)或單位建筑面積超過50000平方米的項目,應提供技術評審報告。
(4)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大型建設項目,應提供專項評估論證意見。
(5)超出玻璃幕墻使用范圍的建設項目,應提供玻璃幕墻設計的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上述按照國家或本市規定進行專項審查和技術評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完成咨詢、評估報告。
(三)確定審圖公司
根據《上海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圖公司抽取選定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網站發布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業務信息,并于設計文件審查申報當日,在電子信息平臺上從符合條件的審圖公司中隨機抽取兩家,從中選定一家審圖公司承擔本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審圖公司確定后,建設單位與審圖公司簽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同,并將合同向審查部門備案。
(四)受理(5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將相關管理部門征詢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材料分袋包裝,審查部門一門式受理建設單位的送審資料。
審查部門收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發出受理聯系單及相關資料,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受理或補正材料意見。
對需要補正材料的,審查部門應一次告知建設單位補正材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審查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受理通知單,并通知所確定的審圖公司。
(五)設計文件審查(20個工作日)
1.征詢(10個工作日)
審查部門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總體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組織投資、規劃國土、衛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務、民防、綠化市容、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總體設計文件征詢。
相關管理部門在前7個工作日內,將征詢意見反饋審查部門,需要時可由審查部門召開相關征詢協調會。審查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對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進行協調和匯總,并通知審圖公司,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中落實。
如征詢不通過,審查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和審圖公司終止審查。經過整改后重新申請設計文件審查,審查時限重新計算。初次申請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20個工作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與征詢工作同步進行。審圖公司、民防、氣象、交通(軌道交通保護區作業方案審查)部門接到審查部門審圖通知和轉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后,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部門征詢意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圖公司完成施工圖審查后,審查通過,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并向審查部門備案;審查未通過,則向建設單位出具不通過施工圖審查的意見,并報審查部門,同時終止審查。
施工圖審查未通過被終止審查的,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向原審圖公司提交整改資料進行審查,審查時限重新計算。
(六)備案管理(5個工作日)
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監管。
建設管理部門應進行施工圖備案管理,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七)復審
施工圖審查未通過,建設單位如對審查結果有疑義可向審查部門提交復審申請。審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完成復審。最終施工圖審查意見需與復審意見一致。
五、領取相關批準文件和辦理相關手續
施工圖審查備案通過后,建設單位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向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和監理招投標備案、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使用墻體材料核定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六、其他
取得項目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意見和審圖合格書后,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設計文件變更審查申請,由原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完成變更審查。
附件3
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實施辦法
為推進落實上海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改革方案,確保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供并聯服務,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竣工驗收方式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具備法定竣工驗收條件后,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為了提高效率、改善服務,建設管理部門也可接受建設單位申請,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全部或者部分專業的竣工驗收并聯服務。
二、并聯服務范圍
建設工程中涉及質量、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務、衛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檔案、綠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驗收以及其他特定領域驗收事項。
三、監管和服務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的監督管理部門,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建設交通委委托,具體負責本市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工作。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工作。
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產業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等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機構以及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機構(以下簡稱特定地區管委會),依據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管理區域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工作。
四、服務流程
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工作平臺,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同步實施專業竣工驗收。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咨詢服務。
竣工驗收并聯服務采用網上申請、現場踏勘、一口受理、現場驗收、統一反饋的方式。竣工驗收并聯服務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網上申請
建設工程具備法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需要,網上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市安質監總站、特定地區管委會或者區(縣)建設交通委指定的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
建設單位應在填寫《申請表》中選擇專業驗收的服務事項,按照申請事項填寫《專業申請表》,并承諾所填內容真實和驗收所需材料均已具備。
(二)現場踏勘(材料預審)
受理機構確認網上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確定首次現場踏勘時間,向申請單位和專業驗收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現場踏勘應查驗竣工驗收資料和工程實施情況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專業部門應完成書面資料收件;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給出踏勘意見。
(三)一口受理(2個工作日)
相關專業驗收部門現場踏勘(材料預審)后,1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反饋受理意見。受理機構收到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反饋的受理意見后,在1個工作日內,匯總受理意見,并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受理意見單》,告知同意受理或者補正材料意見。對需要補正材料的,在建設單位補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工作日。
(四)現場驗收(15個工作日)
受理機構告知建設單位受理后,消防、綠化、環保、衛生、交警部門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并將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和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在之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并將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其他參與并聯驗收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并將竣工驗收結論意見反饋受理機構。必要時,也可由受理機構組織會審。
(五)統一反饋(3個工作日)
1.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在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后1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反饋驗收意見。受理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匯總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反饋的驗收意見,并在1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
2.對竣工驗收通過的事項,建設單位憑受理機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匯總表》,領取審批意見以及相應的批準文件。對符合規定的,可直接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等批準文件。
對竣工驗收未通過事項,相關專業驗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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