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頻頻在其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針對私募基金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和公告,我們在此匯總介紹并評論如下(按發布日期先后排序):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登記備案特別提醒》(下稱“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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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于2017年12月7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登載了一則特別提醒,旨在提醒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請機構,在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過程中切勿相信“包通過”、“可催辦”、“可移除異常公示”等幌子,而應嚴格按照相關系統提示及協會正式反饋要求進行填報,謹防上當受騙。并且,協會再次鄭重聲明,其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私募基金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代為辦理或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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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下稱“4號文”)發布以來,眾多律師事務所爭相參與到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服務中,萬余家申請機構因此通過協會登記。能夠通過協會登記的申請機構均是在經驗豐富、勤勉盡職的律師幫助下規范運作的機構。根據我們的經驗,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量是相當大的,低價承接以及“包通過”顯然是不靠譜的,可能會導致申請機構無法在預計的期限內通過協會登記。在此提醒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規范運作和如實提供相關登記備案材料的基礎上,選擇專業的律師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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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名單(下稱“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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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于2017年12月20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自2016年2月5日4號文發布以來,不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為該等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名單。不予登記的原因主要包括:申請機構與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串謀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登記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和/或重大遺漏;申請機構兼營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業務;申請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資金募集的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名單發布前的一個多月,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明確了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的六種情形,具體包括: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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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理解,4號文要求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或備案的機構提交法律意見書的初衷,是為了從源頭上對申請機構的質量進行把關,不讓“害群之馬”禍害私募基金行業生態,而律師們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則應抽絲剝繭,盡可能呈現申請機構的真實狀況,從而為協會的相關審核提供依據。但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律師出于各種原因(收取費用較低或客戶施加壓力等),對申請機構的調查浮于表面,草草了事,導致受到那些“害群之馬”的牽連而被協會通報甚至禁入。
《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關于私募基金業績的公開報道和宣傳》(下稱“鄭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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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登載了一則鄭重提醒,大意是提醒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警惕幾類公開報道、宣傳私募基金業績的行為,如: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組織活動,以及通過布告傳單和電子通訊等方式公開推介私募基金;使用誤導性措辭和陳述進行宣傳;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公開披露單只私募基金業績,公開發布私募基金排名和/或評級結果。協會還號召投資者訪問協會的官方網站,在進行投資前核實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產品的公示信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值得關注的是,協會在鄭重提醒中特意將合格投資者應滿足的各項要求和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宣傳推介,以及私募基金的評價方法呈加粗顯示。并且,該則鄭重提醒在協會的微信公眾號上連續登載了五天,由此可見協會對投資者教育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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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理解,該則鄭重提醒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對私募基金投資者來說,重申了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和私募基金募集規范,并告知投資者切勿輕信私募基金的公開宣傳推介和業績排名;另一方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果投資者在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都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則將倒逼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運作,因為投資者很可能因為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而放棄相關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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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要求異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下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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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于2017年12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要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而被立案偵查的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發布后的一個月內,委托協會的會員律師事務所[1]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說明公司的經營及風險情況。逾期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或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未通過協會審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注銷登記。
在此之前,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異常經營情形,協會僅定期公布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并未要求該等機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僅在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時,才需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2]。并且,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凡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出具該專項法律意見書。而此次協會要求須由會員律師事務所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違法行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意味著可選擇的律師事務所數量大大降低,僅能委托為數不多的大所、好所;而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會員律師事務所而言,可謂是責任重于泰山,來不得一絲馬虎。此外,根據《公告》,協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健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制度。
我們理解,協會建立專項法律意見書制度的目的,旨在依托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并結合異常經營機構的過往經營情況,對該(等)機構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進行綜合判斷,并最終決定是否對其予以注銷登記。因此,協會才對出具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提醒被列入異常經營名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須謹慎委托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以滿足監管要求。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和“2017中國并購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大成上海辦公室TMT業務組牽頭人。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 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備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同時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企業運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孫律師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私募基金和資本市場。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作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律師事務所,可申請成為協會的聯席會員,具體名單可查詢協會官方網站。截至2016年12月,協會共有包括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在內的18家會員律師事務所。
[2] 《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