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新規”)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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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新規。該規定不僅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規范,而且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銀行理財產品(下稱“理財產品”)進行私募基金投資的行為。該等影響主要體現在:
(1)將非持牌金融機構系私募基金列入理財產品投資負面清單
不持牌則不能投,除非銀保監點頭。依據理財新規[1],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非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系“持牌金融機構”呢?關于這個問題,雖然暫無明確的法律指引,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2014年3月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事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為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頒發登記證書,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機構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實施確認,不意味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此外,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因此我們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持牌金融機構。而理財新規禁止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也就意味著將非持牌金融機構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或管理的產品列入理財產品投資負面清單。不過,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理財新規正式稿中添加了“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該但書的添加為監管層適時調整政策口徑保留了空間,不排除其會在未來對真正有實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規模較大,具備較強的募資能力,以及風控體系較為完善的私募機構)(下稱“實力私募機構”)拋出橄欖枝的可能性。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在理財產品的“委外”或“投顧”機構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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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投顧能否做,還得銀保監認可。依據理財新規[3],商業銀行的理財投資合作機構(下稱“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機構、委外機構以及投顧機構等,并且,合作機構應系持牌金融機構或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雖然從目前看來,理財新規將私募基金管理人排除在了理財產品委外機構和/或投顧機構的名單之外,但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中應大概率包含實力私募機構。
- 關于加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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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披露須及時,異常公示方遠離。協會于2018年9月30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未按時[4]在協會信披系統備份各期報告累計達兩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按照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進行處理;并且,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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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會長的致辭和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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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會長洪磊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國家科技創新峰會”上的致辭
創新發展私募幫,信義義務不可忘,稅收法定須堅持,稅率適用應區分。2018年9月10日,第20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國家科技創新峰會在廈門舉辦。協會會長洪磊在該峰會上以“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基金的作用與發展”為題致辭。洪會長認為,從大國競爭和創新發展的根本需要出發,應當把創新資本形成作為首要目標,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而私募基金是創新資本形成的重要載體。信義義務是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基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相關服務機構應當忠實于投資者利益,恪盡謹慎勤勉之責。他還提到,稅收制度是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保障,應當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在私募基金稅收征管過程中,應當明確區分作為管理人的合伙企業和作為基金產品的合伙企業,依合伙企業不同收入的性質,準確適用稅種和稅率。
- 協會會長洪磊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的講話
加強自律管理+完善投訴機制+開展投資者教育+落實信義義務=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洪會長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的講話中指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協會的首要職責,協會需要通過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以及多渠道多角度開展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來實現這一目標。不僅如此,協會還要圍繞落實信義義務來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具體說來,應推動《基金法》成為統領資管行業的根本大法;積極行使協會職責,完善落實信義義務的自律規則體系;以及弘揚行業信義文化,加強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此外,協會還于2018年9月26日在其官網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二十四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下稱“公告”)稱,截至2018年9月25日,協會已將承輝宏(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89家機構列入失聯公告名單,并在協會官網予以列示,其中有157家機構已被注銷登記,有10家機構已自行申請注銷登記。此外,協會在自律核查工作中發現19家疑似失聯機構,如該等機構于公告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與協會聯系,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按“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大成上海辦公室TMT業務組牽頭人。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 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表數十篇并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3]《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產品受托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4]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2018年半年報備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報備份截止日期均延長至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