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下稱“登記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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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清晰且穩定,財務健全負債少;關聯機構多限制,競業禁止須做到;重大變更應合理,中止拒登須明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于2018年12月發布登記新規。與此前的規定相比,登記新規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1)申請機構的股權架構、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
在申請機構的股權架構方面,嚴禁申請機構存在股權代持,股權架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在出資人方面,要求申請機構出資人以貨幣財產出資,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具備與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在實際控制人方面,要求申請機構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此外還禁止資管產品擔任申請機構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值得一提的是,登記新規對申請機構的股權穩定性提出了要求,具體而言,對于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并且,協會將審慎核查為規避對出資人的規定而進行的特殊股權設計。
(2)申請機構的運營條件和制度
要求申請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在提交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正常運作的到期未償債務或存在較高資產負債率、大額或有負債等,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應真實合理。并且,申請機構應說明在提交登記申請前的展業情況(如有)及相關風險,確保基金財產和自有財產獨立運作、分別核算。此外,還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同時強調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無需申請管理人登記。
(3)申請機構的從業人員
要求申請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出資人遵守競業禁止原則:首先,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其次,除法定代表人外,申請機構的其他高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存在兼職,應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數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數的1/2,一般員工不得兼職。此外,依據登記新規,申請機構員工人數不得低于5人,負責投資的高管應具備相應投資能力。
(4)申請機構的關聯方
登記新規對申請機構的關聯方進行了專章規定,具體而言:第一,新增了關聯方(特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之外的關聯方)定義,即受同一控股股東/實控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第二,禁止關聯方同業競爭,即,申請機構的關聯方中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則申請機構須待該關聯方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后方可提交管理人登記申請;第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投資類公司但尚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則應先為該關聯方辦理管理人登記;第四,嚴禁通過進行特殊股權設計規避關聯方;第五,避免同一實控人控制的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產生同業競爭,實控人及其控制的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申請機構的違法違規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如同一實控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則該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控人應承諾繼續持有該機構股權/實際控制該機構不少于三年。
(5)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
登記新規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主要進行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第一,明確重大事項變更的期限和整改次數上限。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幾種情形,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在首次提交法律意見書后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該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第二,發生實質性變化應提交完整意見書。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律所應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與變更相關的內部程序、證明和信息披露,并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協會將對該類重大事項變更按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并重點核查變更緣由。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高管離職后3個月內聘任接替高管。
(6)引入中止辦理流程和新增不予登記情形
登記新規規定,申請機構出現兩項及以上不合規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該等情形主要涉及申請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場所(名稱不突出主業,辦公場所不穩定/不獨立)、日常經營(展業計劃不可行,不符合專業化經營,有大額未償債務/負債率較高)、股權結構(股權代持/股權結構不清,實控關系不穩,規避關聯方或實控人要求)和從業人員(員工/高管掛靠或專業能力不足)。中止辦理情形還包括在收到協會反饋后6個月內未提交補充登記材料,以及證監會和協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此外,登記新規新增一項不予登記情形,即申請機構的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將不予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 創投基金稅收優惠
萬眾創新要堅持,稅收優惠來助力。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即從2019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如我們在2018年8月的《私募基金監管動態》中提及,為了促進創投行業的發展,各地方政府普遍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將有限合伙制創投基金的所得稅稅率統一降為20%。而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在今年8月底一次會議上的發言則直指地方政府的該等規定突破現有政策口徑,應予糾正。而根據該副司長的發言,創投基金可能面臨所得稅暴增七成的窘境。而此后國稅總局并未出臺相關規定,政策的不明朗使得創投圈終日人心惶惶。此次國務院決定系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的又一重大優惠舉措,對整個創投行業可謂是雪中送炭,既明確了納稅主體,又統一了稅目和稅率。
在我們此前撰寫的《創業投資基金扶持政策簡述》一文中曾提及,為促進創新創業、推動創投基金投資于創業企業,各級政府部門對于創投基金均持扶持態度,國務院還為此專門發布“國務院創投意見”。我們有理由相信,本次稅收優惠政策將極大地改善創投基金稅收環境,穩定市場預期,降低稅收不確定性風險和納稅成本,增強基金投資者和管理人信心。
3.協會會長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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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要發展,長期資金不可少,違規行為要制止,過程自律須記牢。協會會長洪磊在2018外灘金融·上海國際股權投資論壇上的講話中著重分析了私募基金的行業現狀、問題與協會工作思路。
洪會長指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以來,股權投資對實體經濟資本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已成為創新資本形成的重要載體,但短板始終存在,最突出的問題就是長期資金來源不足。如果將養老金、理財資金和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配置范圍擴大到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將真正實現長期資金與長期資產的匹配,從根本上改善實體經濟長期資本金來源,讓老百姓獲得長期回報。而私募基金另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行業自律不足。協會在登記備案中發現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股權代持或股權架構不清,過度擴張規模導致資源浪費,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開展“資金池”業務,投向違規等。為此,協會將進一步加強過程信用與行為管理,推動三方面過程自律建設:一是進一步完善登記備案須知,優化登記備案流程,為市場合理展業提供清晰標準。二是推動建立行業盡調行為標準,強化展業過程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全面實施信用信息報告制度,推動市場化信用約束機制,借此幫助相關金融機構建立私募機構“白名單”。
此外,協會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發布《中國早期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7)》《中國創業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17)》《中國私募股權及并購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17)》《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17)》《中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17)》《中國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基金行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2017)》等六份報告。協會于2018年12月11日發布《中國基金估值標準2018》(China Fund Valuation Guidebook 2018),標準中附上了中國基金估值標準體系金字塔圖示以及涵蓋企業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發行未上市、已上市、定增、老股轉讓、大宗交易、停牌和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股權估值參考圖等。協會還于2018年12月17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穩妥推進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私募基金行業普查相關事宜的通知》,稱私募基金行業被首次納入全國經濟普查,并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自身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信息報送義務,并于2019年4月底前填報2018年度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