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馬某是戲曲作品《劉墉私訪泰安》的著作權人,馬某發現國內某知名的視頻網站存在《劉墉私訪泰安》在線播放視頻,馬某遂以該視頻網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其許可向公眾提供錄音錄像制品、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視頻網站賠償損失及相關維權費用。
該案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于近日做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首先,馬某是否享有《劉墉私訪泰安》VCD制品的著作權,能否成為本案的原告。《劉墉私訪泰安》是以河南地方戲曲——豫劇表演形式的戲劇作品,是傳統的民間藝術作品。被告視頻網站辨稱: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戲劇作品保護的客體僅僅是劇本,而原告提交法院的《劉墉私訪泰安》是舞臺演出的VCD制品,不能認為馬某對《劉墉私訪泰安》VCD制品享有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廣播音像出版社發行的《劉墉私訪泰安》VCD光盤可見,該戲曲由演員在舞臺上表演,攝制者采用固定機位拍攝,制片過程僅是簡單的錄制演員表演,不具有獨創性,《劉墉私訪泰安》是錄像制片而非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劉墉私訪泰安》制片人為馬某,且廣播音像出版社向馬某出具的《版權證明》中也認可馬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馬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依法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視頻網站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前述權利。
其次,現有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的視頻網站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儲存空間,并在其網站公開了名稱、聯系方式。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公證書,涉案視頻系注冊用戶“河南地方戲曲”上傳,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更改了注冊用戶上傳的內容,不能以視頻網站上出現了侵權作品就推定被告具有主觀的侵權過錯。據馬某提交的公證書顯示,涉案作品在視頻網站點擊播放的次數極少,很難推定被告在日常維護中會注意到網站上存在的涉案視頻。且對于涉案視頻這種制作成本較低、受眾較小的錄像制品,權利人有可能從基于弘揚傳統文化等角度免費上傳至相關網站,一般人很難從視頻本身看出是否系權利人自行上傳的視頻。馬某在發現被告網站出現侵權視頻后,并未通知被告刪除,而被告在涉案后也主動刪除了涉案視頻,已經盡到了視頻網絡服務商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馬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視頻網站對注冊用戶上傳的視頻進行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修改,亦不能證明視頻網站因此而獲利。在網站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被告只能通過原告的通知才能發現類似的侵權行為,本案應當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