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募集制度系對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行為加以規范的風控制度,由于募集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將直接關系到今后的基金投資、管理和退出,因此,該項制度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而言顯得尤為重要和關鍵。
該項制度系主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加以制訂。
募集制度應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應明確募集主體。依據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包括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銷售機構,除此之外的任何機構和/或個人均不得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其次,應明確募集對象、募集原則和募集流程。募集對象即特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募集原則包括非公開、限定人數、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等基本原則,以及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的特別原則,如:資金優先、時間優先和權利保留。募集流程應遵循確定特定對象,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揭示基金風險,確認合格投資者,度過投資冷靜期,以及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等步驟。
第三,應明確募集過程中的包括剛性兌付在內的禁止性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挪用或侵占基金財產和募集資金,禁止內幕交易,禁止規避或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禁止披露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以及禁止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以及募集機構向投資者進行剛性兌付等。
第四,應明確募集期滿后的相關責任,包括募集失敗的責任,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備案,以及保存募集文件等。
第五,應明確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等事項。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種。對于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建議在募集制度中明確其組織形式,并對該組織形式所對應的一些事項加以明確。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執行要點,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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