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公司共同成立D公司從事純凈水生產、銷售,在其全部股本金中,A公司持有60%、B公司持有30%,C公司持有10%。D公司董事會選舉A公司人員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長提名任命B公司人員為總經理。D公司的純凈水業務發展很快,迅速成為市場主導品牌。與此同時,A公司逐漸取得了對D公司的實際控制。此后A公司又另行成立了E公司,同樣從事純凈水生產、銷售,并且利用D公司的銷售網絡銷售與D公司產品十分相似的產品。B公司認為E公司構成對D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并要求D公司起訴E公司,但由于A公司控制D公司的董事會,C公司保持中立,因此無法就此事形成決議。
B公司認為,A公司利用擔任D公司董事長、對D公司的控制地位,利用D公司銷售網絡從事與D公司競爭的業務,侵犯了D公司利益。在D公司無法形成董事會決議起訴E公司的情況下,B公司自己提起訴訟,要求E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受理了此案,D公司董事會對此提出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縱D公司與E公司的業務,其行為已經損害被控股公司D公司及非控股股東B公司和C公司的利益,因此,對于D公司是否起訴E公司事宜,A公司應當回避,在其控制下通過的D公司董事會決議(不起訴E公司)應認定無效。在D公司不起訴E公司的情況下,B公司可以代表D公司起訴E公司。在此情形下,A公司利用對D公司的控制,以D公司名義以相同的理由向另一法院起訴E公司,但索賠額只有B公司訴請的十分之一,并以D公司已經起訴E公司為由,要求受理B公司起訴的法院駁回B公司的起訴。后該案調解結案。
簡評:本案中的D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不同于內資公司的股東會,因此其決策機制也不是完全采取股權多數決制度,這是創業企業引進外資或者接受外資并購時應當特別注意的。當然,無論決策機制如何不同,保護小股東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是一致的,當小股東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愿意或者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小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