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籌備會議片斷)
趙先生:我覺得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首先要管好物業維修基金,我發現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維修基金問題很多,一是發展商應繳的部分未繳,二是部分基金被挪用……
朱小姐:對!一定要控制在我們手里,炒炒股票,搞點投資,為業主謀點福利,我們也賺點錢。 </P><P>孫先生:這怎么可以呢?萬一賠掉了,怎么辦?況且這錢是全體業主的,業主信任我們才選我們做委員,我們不能損害業主的利益!
朱小姐:老孫你這么激動做啥呢?我只是說說我的想法,大家都知道錢存在銀行里利息很低的?,F在要緊的是發展商還有幾十萬沒付呢!
孫先生:我覺得還是存在銀行里保險。對了,發展商欠這么多怎么行?!自己不繳,還挪用業主繳的,他們又是發展商,又是物業公司,誰搞得清楚?把他們炒了算了!
趙先生:錢先生,你今天在這里是委員,你又是發展商的代表,物業公司的經理,你談談。
錢先生:老孫你消消氣。雖然說我們公司既是發展商,又是物業公司,但我們不同的身份對于維修基金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作為發展商,維修基金是應該繳的,等開了專門帳戶,我們馬上繳。至于物業公司挪用基金一事,我們也有難處:不少業主拒付管理費,我們已經入不敷出,我們動用維修基金也是出于無奈,而且我們也是用于小區的管理,最終也是為業主服務的。
趙先生:業主委員會很快就要成立了,我想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立即開設物業維修基金專門帳戶,物業公司代管的基金應劃入專戶,發展商應當在十天內繳齊維修基金。至于使用,我覺得炒股票畢竟有風險,還是存在銀行里較穩妥。物業公司挪作管理費的部分要逐步收回。大家如果沒意見,就這么定下來。接下來我們討論……
主持律師點評: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并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于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發展商往往采取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及時補繳物業維修基金的方式以回避其法律責任,而有些發展商因到時不能足額補繳物業維修基金被業主委員會推上被告席。
本案業主委員會雖然最終作出了實事求是的決定,但其中的是非曲直似乎并未論清。其實,對于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本市早有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帳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于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由于上述規定仍較原則,因而出現該業主委員會面臨的種種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尚待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相關規定,并加強監督力度。
本期主持律師: 楊春寶 律師
(發表于《房地產報》199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