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審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一、總則


一、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按照北京市情況,制定本程序。


二、凡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仔細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按如下程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網站www.beijing.org.cn為受理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的網上辦公平臺。


二、申請


四、申請單位在線填寫并提交《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未進行在線申請的互聯網站,不接受書面申請。


五、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單位在線提交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后,開始對其登載新聞資格進行初審。


六、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可向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七、新聞網站應提交如下書面申請材料:


1、建立新聞網站申請書;


2、《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網站的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如報刊登記證或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


證等),加蓋本單位公章;


5、新聞業務負責人資質證明及個人簡歷;


6、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八、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應提交如下材料:


1、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書;


2、《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網站的證明文件;


4、國家有關單位頒發的主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5、新聞業務負責人資質證明及個人簡歷;


6、與省級以上新聞單位簽訂的轉載新聞的協議書;


7、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九、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應符合主管部門的要求。


十、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資料填寫錯誤或與在線提交的申請內容不符


的,在十五日內修改并重新報送。


十一、書面申請材料通過當面遞送方式送達。


三、審核及批準


十二、市級新聞單位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


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準。


十三、市級以下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頁,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國務院


新聞辦公室備案。


十四、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


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準。


十五、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應當同上述有關新聞單位簽訂協議,并將協議副本報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注明新聞來源和日期。


十七、互聯網站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必須另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準。


四、公告


十八、主管部門將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和市屬新聞媒體對獲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網站予以公告。


十九、公告內容包括:


1、網站名稱;


2、網站域名;


3、網站地址、聯系方法;


4、其他有關內容。


二十、對未獲得批準的互聯網站將由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二十一、獲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互聯網站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二十二、申請變更的互聯網站應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門批準該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證明文件;


2、《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變更申請表》;


3、變更申請單位,應提交合法資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4、變更申請單位法人代表及互聯網站負責人,應提交變更雙方身份證復印


件;


5、變更新聞業務負責人的,應提交其資質證明及個人簡歷;


6、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二十三、經國務院新聞辦批準后,主管部門對批準變更的互聯網站將予以公告。


六 注銷


二十四、獲得從事登載新聞資格的互聯網站因故停止登載活動的,應由其申請單位自停發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注銷申請,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注銷其登載新聞資格。


二十五、申請注銷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互聯網站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主管部門批準該互聯網站登載新聞的證明文件;


3、《互聯網站登載新聞資格注銷申請表》;


4、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二十六、經國務院新聞辦批準后,主管機關對互聯網站登載新聞資格做出注銷,并應自做出注銷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單位并予以公告。


七、監督與處罰


二十七、經批準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網站負責人、新聞業務負責人及編輯人員應參加由主管部門組織的網絡新聞業務培訓。


二十八、經批準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網站新聞業務負責人應定期參加由主管部門召開的網絡新聞業務工作會并接受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


二十九、主管部門通過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形式接受社會各界對獲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網站的監督。


三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網站應當記錄提供的新聞內容及其發布時間,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天并在主管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三十一、網站登載的新聞含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十二、違反《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


(1)未取得開展從事登載新聞資格,擅自登載新聞的;


(2)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或登載不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來源新聞的,或者未注明新聞來源的;


(3)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未與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新聞單位簽訂協議擅自登載其發布的新聞,或者簽訂的協議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4)未經批準,擅自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的。


三十三、互聯網站登載新聞含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或者有《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主管部門將協調有關單位責令其關閉網站,并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


八、附則


三十四、申請單位應依照本程序在60日內辦理相應手續,逾期不辦理申請的,視為放棄資格申請。


三十五、本工作程序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解釋。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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