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跟小伙伴們分享的,是一個關于私募基金的案例。E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旗下有眾多基金產品,為了做大做強呢,E公司專門找到了C公司,讓C公司代理銷售自己旗下的私募基金產品。而這個C公司呢,剛好有一個專業(yè)的理財師阿強,阿強人如其名,業(yè)務能力強,人脈也廣,很快就發(fā)展了一個長期客戶大金,于是大金通過阿強的介紹陸陸續(xù)續(xù)買了E公司好幾支私募基金產品,也有賺有賠。但是有一支基金還真就出了岔子,2017年的時候,大金買了一支“1號”基金,認購了100萬元,并簽訂了《私募基金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呢,E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并且合同的風險提示部分對投資人大金進行了提示,載明:“該產品存在一定投資風險,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加入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人不保證最低收益或者基金本金不受損失。”后來基金到期了,但是大金沒能收到本金和收益。按理說呢,這個大金也是金融圈子的“老人”了,應該明白投資有風險這種道理,哪有可能“穩(wěn)賺不賠”。但一百萬畢竟是白花花的“銀子”,正常人都不想善罷甘休。于是呢,大金就跑到法院起訴,認為E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阿強具有重大過失,要承擔連帶責任。
到這兒小伙伴們可能就好奇了,這個大金起訴的依據是啥呢?讓老楊給你細細數來。大金作為原告主要提出了兩點理由,一是1號基金沒有在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備案,因此認為E公司沒有盡到管理人的適當性審查義務;二是阿強作為理財師跟大金承諾過會“保底”,從而存在引誘大金購買基金的嫌疑。但是最終法院查明,1號基金在《基金合同》簽訂之前就已經進行了登記備案,而阿強對大金做出的“保底承諾”的錄音是在《基金合同》簽訂2年后1號基金已經到期之后的談話錄音,不構成承諾收益。同時,E公司的基金開放公告書、原告與E公司簽訂的基金申購合同中,多次明確該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基金本金存在部分虧損甚至全部虧損的可能,而大金在多處需投資人簽字處作了簽名,應認定其對此已知曉。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大金的訴訟請求。
針對這個案子,老楊想提醒各位小伙伴,《基金合同》的風險提示相當重要,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履行風險提示,并且你也已經簽字認可。那么想憑借基金銷售人員的事后單方面承諾來獲得賠償是于法無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