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2年1月/總第47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助力信美相互人壽投資某知名私募股權基金 

近日,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投資某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并已完成交割。

鑒于相關監管規定對于保險資金運用,特別是保險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大成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楊春寶律師、合伙人孫瑱律師接受信美相互人壽的委托,依據保險監管規定以及基金業管理規定對目標基金及其管理人、GP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同時就信美相互人壽本次投資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楊律師團隊在接受委托后,根據客戶的時間節點安排,與各方充分溝通、多頭并進,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信美相互人壽對于楊律師團隊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予以高度評價。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成立于2017年,是國內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相互制壽險機構,以“會員共同所有、會員參與管理、會員共享盈余”為主要特征。截至目前,其主要投資人包括螞蟻集團、天弘基金、涌金集團、湯臣倍健等。 

 

2楊春寶律師再次入選TheAsia Pacific Legal 500 

近期,全球知名法律評級機構《法律500強》(The Legal 500)發布了2022亞太地區律師事務所榜單,楊春寶律師獲特別推薦。

在PRIVATE EQUITY: PRC FIRMS(中國私募基金律所)榜單中,The Legal 500特別登載了客戶對楊春寶律師的評價、楊春寶律師在私募行業的主要客戶以及提供服務的重要交易。 

楊春寶律師自2004年起即多次入選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均在“公司與商業”領域獲得特別推薦,本次則在私募基金專業領域獲得推薦,正值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合著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第2版)》出版以及楊春寶律師被任命為大成上海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之際,客觀反映了楊春寶律師的業務專長。

 

3、楊春寶律師被任命為大成上海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 

近日,楊春寶律師被任命為大成上海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大成上海為加強專業化建設以及提升為行業客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能力,設立了19個專業組以及18個行業組。本次,楊春寶律師除被任命為大成上海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外,還被任命為TMT行業組牽頭人。

 

4、孫瑱律師晉升為合伙人

在近期召開的大成上海2021年度合伙人大會上,孫瑱律師晉升為合伙人。孫瑱律師執業以來,專注于私募基金、并購和電商領域,著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撰寫了百余篇上述領域的實務文章。

 

5、郭澤坤律師榮獲大成上海2021年度“優秀律師”稱號

郭澤坤律師專注于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為高特佳投資集團、鐵林資本、文周投資等私募管理人的募投管退提供全面法律服務,是位優秀的私募律師。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2年1月11日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四十二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近期,協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北京正方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70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協會通過該70家私募機構在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錄AMBERS系統辦理失聯核查任務,并通過AMBERS系統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在AMBERS系統完成失聯核查任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2年1月27日發布《關于在協會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線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入口的通知》稱,自即日起,協會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名稱:中國基金業協會,ID:CHINAAMAC)底部菜單目錄處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查詢入口。用戶可通過點擊公眾號底部“私募業務-分類公示”菜單項直接跳轉至已配適手機顯示模式的協會官網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頁面,無需登錄驗證身份即可在手機端查看信息。

協會于2022年1月28日發布《關于注銷廣東海外友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廣東海外友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1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三、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

 

協會于2022年1月在其官網上就下列機構的違規行為分別公布了相關《紀律處分決定書》全文,具體如下:

1. 上海乾堃資產有限公司:違規宣傳推介和未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2. 深圳市融泰匯通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違規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以及不配合協會自律自查,不在登記地點辦公;

3. 浙江厚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違規募集,產品備案信息不實,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未全面、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托管產品,未明確基金財產安全保障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

4. 深圳市中科杰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以及不配合協會自律自查,不在登記地點辦公;

5. 浙江厚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無資質的機構募集,未合理審慎審查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等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未按規定更新機構誠信信息。 

協會視相關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對上述機構作出了相應紀律處分,處分內容包括(不同的違規機構適用其中一種或多種紀律處分):書面警示,公開譴責,要求限期改正,被暫停產品備案六個月或十二個月,取消協會會員資格,直至被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此外,該等機構的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也分別受到公開譴責、被要求參加強制培訓、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不同的紀律處分。

 

四、典型判例

 

1.  對私募股權投資而言,如投資方并非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該情形并不會對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協議》)以及后續的一系列協議(如《保證合同》等)的效力產生影響,相關義務人(包括回購義務人、保證人等)應依法和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案件:長春銀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與鷹潭華彩企業管理有限合伙企業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832號】

主要事實:2017年11月,鷹潭華彩(甲方)、王思敏(乙方1)、周華杰(乙方2)、姜海波(乙方3)、長春銀彩通(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以7100萬元受讓乙方1持有的丙方10%的股權,乙方、丙方承諾,股權轉讓之日起滿一年,甲方在丙方的分紅不低于3500萬元,否則,如甲方同意轉讓全部股權,乙方3承諾在當年以8520萬元的價格收購甲方在丙方的全部股權,同時甲方放棄丙方的分紅。鷹潭華彩依約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2018年8月,前述各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丙方最遲分紅日期為2019年1月31日,但丙方并未如約進行分紅。此后,鷹潭華彩(甲方)與姜海波(乙方)、東方票證(丙方1)、長春銀彩通(丙方2)、博多紙業(丙方3)分別于2019年7月和2020年6月簽署《和解協議書》和《和解補充協議書》,約定股權回購事宜,由姜海波向鷹潭華彩支付回購款,并由東方票證、博多紙業、長春銀彩通對姜海波的付款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姜海波并未如約付款,鷹潭華彩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東方票證、博多紙業、長春銀彩通向鷹潭華彩支付股權回購款、違約金,并承擔該案律師費、保全費和訴訟費。一審法院支持了鷹潭華彩全部訴請。東方票證、博多紙業、長春銀彩通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之一是一審法院并未審查鷹潭華彩是否系私募基金,是否受到金融監管,其資金實力及來源是否存在)。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東方票證、博多紙業、長春銀彩通、鷹潭華彩與案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和解協議書》《和解補充協議書》等協議均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述協議中對于姜海波在特定條件被觸發時及時回購鷹潭華彩所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律師點評:該案二審法院基于保證期間已經超過而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樣未審查鷹潭華彩是否系私募基金對相關協議效力的影響。但是,二審判決對于《和解協議書》與《和解補充協議書》的內容分析,表明其認可該兩份文件的法律效力,而《和解協議書》與《和解補充協議書》均基于《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而簽署,因此我們理解,二審法院同樣并不認為鷹潭華彩是否系私募基金對《股權轉讓協議》等相關協議的效力產生影響。

 

2. 私募基金作出決議退還合伙人實繳出資的,如逾期退還,在基金與合伙人之間并未達成借貸合意的情況下,計算逾期退款利息時,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按出賣人向買受人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標準計算逾期退款利息(即: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案件: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津01民終5012號

主要事實: 2012年6月,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入伙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全體合伙人為此簽訂了《合伙協議》。此后,全體合伙人于2019年11月通過決議,決議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回第三期實繳出資6000萬元人民幣,其中應退還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第三期實繳金額1720萬元。之后,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于2020年1月17日、1月22日和7月2日分別退還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860萬元、500萬元和360萬元。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支付逾期返還投資款的利息人民幣94.34萬元,并承擔本案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一審法院支持了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返還投資款利息的訴請,但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不服上訴。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2019年決議》于2020年1月7日經全體合伙人簽章后生效,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應在《2019年決議》生效后,即行按照決議內容退還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第三期實繳金額1720萬元。天津火石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逾期未退還應屬違約,但中融恒信投資有限公司主張從2019年12月1日開始,以年息24%主張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一審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認為應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所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作為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并不妥當。首先,前述司法解釋所規整的對象為借貸法律關系,本案中依照各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并未就款項授受達成使用借貸的合意。上訴人未及時、誠信地履行退款的義務在本質上是對前述約定的違反,此時應承擔的是違約損害賠償的法定責任,而非就款項達成借貸合意后返還利息的合同義務。其次,違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雙方未就應退還款項達成借貸合意,亦無關于使用資金期間利息、利率或遲延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以4倍LPR作為逾期付款利率違反了合同法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原則。再次,買賣合同是最重要的有名合同,在其他種類合同未有明確規范規制情況下,可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而非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定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按前述規定,上訴人逾期付款的利率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予以一定上浮。因被上訴人對2020年1月8日應付款而未付并無過錯,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率在同期LPR基準上上浮50%。最后,本案一審立案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不應適用關于4倍LPR的利率規定。綜上,一審法院在判定利率標準上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3.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已適當履行風險揭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情況下,已離職的基金銷售人員在投資者所投資的私募基金到期之后做出的單方面承諾不應被視為承諾收益/剛性兌付,投資者應自行承擔投資損失

 

案件:朱鳳、上海尚善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滬0115民初80168號

主要事實:2016年5月18日,東融公司與尚善公司簽訂《代理銷售服務協議》,約定尚善公司為東融公司旗下的各支私募基金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服務。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間,朱鳳通過尚善公司多次認購、申購私募基金,并在尚善公司處留存有《會員申請表》、《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承諾書》、《基金賬戶類業務申請表(個人)》、《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申請及確認書》、《投資基礎知識測試題》、《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基金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個人版)》等材料,尚善公司另有電話回訪原告的記錄。上述材料明確,朱鳳承諾其為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申請進行基金投資業務,由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后,將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為C4成長型,投資態度為尋求資金的較高收益和成長性,愿意為此承擔有限本金損失。2017年11月,朱鳳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東融公司、作為基金托管人的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東融匯穩惠1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在該合同的“重要提示”中載明,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由于本基金的設計安排、管理、運作模式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托管人、銷售機構不予承擔。在該合同的“風險揭示書(二)一般風險揭示”中載明了各種投資風險。在該合同“第十九節風險揭示”中用加粗黑體字特別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風險,基金本金存在部分虧損甚至全部虧損的可能,同時本基金項下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績不代表該基金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該產品存在一定投資風險,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加入本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人不保證最低收益或者基金本金不受損失。合同還明確原告申購金額為100萬元。原告在該合同中設置的多處簽字處簽名。簽訂上述合同當日,原告支付了100萬元東融匯穩惠1號私募基金的申購款。此外,陸娟原系尚善公司職員,其為尚善公司代理銷售涉案基金的實際經辦人。截至2020年12月15日開庭日,上述基金未清算完畢,朱鳳其未獲上述基金的收益分配款。遂朱鳳向法院起訴,以尚善公司和陸娟以向其承諾固定收益剛性兌付且無金融風險的方式引誘其購買涉案基金等為由,要求判令尚善公司支付投資本金及利息,判令尚善公司的股東、陸娟對尚善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東融公司的基金開放公告書、原告與東融公司簽訂的基金申購合同中,多次明確該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基金本金存在部分虧損甚至全部虧損的可能,原告在多處需投資人簽字處簽名,應認定原告對此已知曉。現原告僅以事后2年多與陸娟的談話錄音為依據,否定上述客觀事實,不能成立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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