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充分認識到了信息披露對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的重大影響,基金業協會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于2016年2月發布并實施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建設,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的內容和方式,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制訂依據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非上市股權投資估值指引(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12更新),以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等。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訂要點應當包括:
首先,應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和渠道等事項。應向投資者如實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基金的宣傳推介文件,基金的涉訴情況;具體而言,基金的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重大關聯交易和基金的估值技術等內容均應向投資者披露。關于信息披露頻度,從私募基金生命周期來看,分為基金募集期間和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而單從私募基金運作的角度而言,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必須披露的內容,并在此基礎上,鼓勵披露季度報告。關于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可采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方式,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
其次,應明確信息披露的“四不”原則和“四性”要求。
第三,應明確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
第四,應規定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五,應明確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應急預案及責任追究機制。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執行要點,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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