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協議涉及的價格壟斷問題

      在實踐中,供應商為更好地推廣和銷售自身產品,通常會與眾多銷售代理商(以下簡稱“經銷商”)建立產品經銷關系,通過經銷商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銷售其產品。在此模式下供應商會與經銷商簽署經銷協議 ,同時考慮到供應商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以及產品形象等因素,供應商通常會在經銷協議中對經銷商的銷售區域、銷售條件、銷售價格與數量等方面設定要求。
      供應商在經銷協議中對于銷售價格方面設定的強制性要求,可能會被認定為價格壟斷從而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的規制,從而給供應商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及發改委發布且于2011年2月1日實施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價格壟斷協議條件認定對此并未作出更多的解釋和說明。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只能按照固定價格向其第三人轉售該等商品。按照上述規定,如果供應商在經銷協議中明確固定經銷商向第三方客戶銷售產品的價格,則該經銷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價格壟斷協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供應商通常不會在經銷協議中直接出現對于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的強制要求,而是通過例如“廠商指導價”、“懲罰或獎勵”措施以達到限制或固定轉售商品價格的目的。
      我們理解,盡管反壟斷法及《反價格壟斷規定》并未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列“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作進一步細化和擴展,但我們認為,不論是“廠商指導價”、“建議價”或其他供應商設定的價格獎懲措施,若該等價格或措施實質上影響了經銷商轉售商品時對于銷售價格的決定,使得經銷商對于商品轉售價格失去自主權,只能按照供應商提供的價格或設定的價格條款執行,則該種約定同樣可能被認定為屬于“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而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或處罰。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只能按照不低于最低價的價格向其第三人轉售該等商品。
      如前所述,反壟斷法所限定的“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也并非僅僅限制經銷協議中供應商明確設定的“最低價格”條款,同樣的,對于供應商采取的通過限定經銷商向第三方轉手商品的差價率、利潤率或價格變動幅度等方式,從而達到限定經銷商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目的。對于供應商在經銷協議中設定的此種條款,實際上達到了限定經銷商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作用,則該種約定同樣可能被認定為屬于“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而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或處罰。
      因此,對于供應商而言,應當避免在與經銷商或零售商的經銷協中出現限制或控制經銷上、零售商的最低售價、利潤、促銷或折扣等相關價格條款。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經銷協議中有關限制經銷商銷售產品的最高價格的約定,并不在上述反壟斷法規定的規制范圍內,僅有此價格約定的經銷協議不會被認定為“價格壟斷協議”。
      (3)價格壟斷協議認定的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銷售協議中約定固定價格或者限定了最低價格,該經銷協議就必然被認定為“價格壟斷協議”。《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作出了例外規定,若經銷商能夠證明其在經銷協議中約定固定價格或者限定了最低價格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則該等經銷協議將不會被認定為“價格壟斷”
      當然,援引上述《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例外規定并不簡單,除需要符合其所列舉的相關條件之一外,還需要證明該等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有此產生的利益。
      然而《反壟斷法》與《反價格壟斷規定》并未進一步細化和說明證明的具體標準和條件,對于何為“嚴重限制”以及“消費者”的范圍和定義均未作出進一步明確,也未有判斷和確認的依據,因此對于供應商而言,其應當謹慎地在經銷協議中設定有關價格條款,避免被認定為價格壟斷行為從而受到反壟斷法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

( 很多時候,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簽署的協議又被稱為“代理銷售協議”,但不論是經銷協議還是代理銷售協議,只要雙方發生的是銷售關系,那么在分析其中涉及的限定條件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時并無明顯不同。)

最后編輯于:2021-07-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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