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秋的一個深夜,剛剛入夢的我被一陣緊過一陣的手機鈴聲驚醒。“楊律師,不好意思,這么晚打擾你。我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了,我想明天早晨約你商量。”來電話的是半年前認識的朋友A,他創立了一家以開發小區智能終端為主業的科技公司B,創業不到三年,業務紅火,發展迅速。我請他簡單地說明一下情況。
原來,他三個月前成功地競爭到一筆業務,為四川某地的一個大型居住小區的家庭智能化項目提供家庭信息化智能終端設備及技術服務。從投標到簽訂合同均很順利,百余萬元的項目拿下來,即配備了一個項目組著手采購設備并派專人前往四川搭建平臺,不久也順利地收到了預付款。然而由于對方人事變動等原因,雙方的配合出現了問題,項目進展也因此延誤。“我們盡了很大努力,沒想到對方竟然說我們違約,將我們告上法庭,還凍結我們的賬戶!”感覺案情似乎不應當如此簡單,于是我們約好次日上午帶好全部相關資料再細談。
第二天,A帶來了對方的訴狀和法院的應訴資料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方以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按合同約定實現投標設計中承諾的全部功能,且對對方的催告置之不理,導致項目工期一再延誤為由,請求解除所簽合同,退還預付款28萬余元,并賠償經濟損失32萬余元。對此,A很不以為然,他認為在沒收到對方預付款的情況下,已經組織設備采購,并派人攜帶搭建實驗平臺的設備前往四川,但是對方非常不配合,導致工作進展緩慢。而所謂不能實現承諾的功能更是無稽之談,B公司承接了很多更為復雜的項目,質量均得到客戶的認可。由于A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我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只好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方的訴狀和A的陳述,為他列了一個證據清單,請他回去準備。
此后,根據A提供的線索,我們指導、啟發他們收集各種可能相關的證據。然而很遺憾,除了幾份采購合同的傳真件和飛機票、住宿發票外,再也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證據了,只有一份情況說明,詳細地描述了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然而幾乎沒有可資證明的證據。根據我的直覺,我完全相信他們所講的都是事實,然而客觀事實只是客觀事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就無法成為定案所依據的法律事實,除非對方承認。對此,我感到很無奈。
在庭審中,對方出示了很多證據,包括對方給B公司的公函、律師函等以及B公司的部分復函。對于這些函件,A多數表示認可,但是也有不曾見過甚至不曾知道的。幸運的是,對方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以及庭審時犯了一些低級錯誤,致使天平沒有完全向其傾斜。最終該案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B公司幾乎沒有遭受損失,A對此很滿意。
結案了,當事人很滿意,但是我并不滿意,如果B公司的履約管理能稍好一些,結果會更好。從本案看,雖然合同中也有個別條款對B公司而言比較不利,但從合同整體看,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是基本平衡的。但是履約管理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糾紛處理的結果。由于對方拿出證據證明B公司確實延誤了工期,而B公司卻不能舉證證明延誤系對方不配合所造成,因此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須由B公司承擔。如果B公司能夠在履行過程中通過各種適當方式留下其努力履行合同的痕跡,結果會截然不同。對于功能的實現,雙方竟然均不能提供當初投標時的設計方案,對方的主張因此失去依據,而B公司根據我的要求當庭展示了模擬系統,演示了相關設計功能,相信法官得到了足夠的心理暗示,能夠作出有利于B公司的判斷。對于合同能否解除還是應當繼續履行,對方出示了很多公函和律師函,其中包括根據合同約定為解除合同而設定的條件,然而B公司卻只是針對一些技術細節回應了對方,并作出了真誠努力,對于能否解除合同這種重大選擇卻因為沒有職業敏感性而置之不理,致使對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如果B公司接到律師函后也請律師作出相應的回復,或許可以避免這種尷尬的發生。然而,從來沒有如果,只有現實。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公司已經重視合同的簽訂,在合同的談判及簽訂的過程中,請律師參與,這很重要,但并不足夠,讓律師參與履約管理同樣重要。對于很多項目而言,簽訂一個好的合同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環節。項目合同往往履行過程較長,期間需要合同雙方或者多方的配合,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相關細節,但更需要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作出補充或者修改。因此,為保障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即指定專人(最好是企業法務人員或者律師)負責履約管理,包括妥善保管合同以及履行過程中所形成的任何文件,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即時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方案并形成補充協議或者備忘錄,簽收對方送達的函件或者其他書面文件并作出相應的回應,等等。這樣不僅能及時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合同如期、順利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而且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能夠有理有據,不至于陷入被動。
要實現履約管理的全過程控制,人員的配備就顯得非常重要。很多企業已經不僅僅將律師作為消防隊員使用,還讓律師參與企業的決策、規章制度的制訂、項目的談判、合同的起草、員工的培訓等事務中,以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防范法律風險。企業規模發展了,法律服務的需求就會大大增加,外部律師就會不能滿足處理全部問題的需要,這時候企業就應當考慮建立自己的內部法務人員的隊伍,內部法務人員與外部律師相互配合,就讓企業家們既有保健醫生的服務,又有專家門診的服務,企業因此才能健康發展。(本文載于《財富人物》2007年10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