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案例故事:境外主體簽訂市值錨定協議進行股票保底價格交易合法嗎?

朋友們!你們知道在境外進行股票交易的時候,如果有保底價格的約定,這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今天就給你們嘮嘮這個事兒。

 

老刁是一家注冊地在海外的合伙企業的負責人,老晉則掌管著另一家注冊地也在海外的公司。有一回啊,老刁的企業和老晉的公司簽了個《投資合作協議》,約定老刁的企業要認購一家同樣注冊在海外、但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的E公司的股票。

 

雙方商量好了,老刁這邊買入股票后,得有9個月的鎖定期,在這期間不能減持。等鎖定期結束了,進入6個月的轉售期,這時候要是賣股票的價格高于他們事先約定好的保底價格,賺的錢呢,雙方按六四分成。如果市場價格沒有達到保底價格,老刁可以在轉售期的最后30天,要求老晉的公司按保底價格回購老刁手里持有的那些股票。說白了,這就是常見的市值錨定協議,老刁與老晉聯手給E公司的股票托底,進行所謂市值管理。

 

就在同一天,老刁、老晉他們還和另外兩家境內的相關方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意思就是那兩家境內公司得給老晉的公司對老刁的企業負有的全部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后來的故事大家都能猜到,股價下跌了,老晉是著名的老賴,沒按約定給老刁的企業支付剩下的差額補足款。這下老刁才傻眼了,知道被老晉耍了,只好把老晉的公司還有那兩家連帶保證人告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老晉的公司支付差額補足款、投資收益啥的,讓另外兩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老晉他們早有準備,否則怎么是著名的老賴呢。他們辯稱股票交易市值波動是正常的,老刁卻想穩賺不賠,賺取保底收益,覺得破壞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投資合作協議》還有相關補充協議都應該是無效的,就算有效,違約金和利息這些加一塊兒也不該超過24%,而且按照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就無效的道理,那兩家保證人也不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那法院這邊是咋看的呢?法院覺得呀,這個案子得尊重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適用咱們國家的法律。人家簽的這一系列合同那是依法成立的,也沒有違反啥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老刁做這股票交易,就是想享受那個年化15%的保底收益,還有超額部分的收益分成,這種安排在香港證券交易市場可沒有啥限制規定。而且老刁也證明了自己購入股票的資金是來自自有或者合伙人自有資金,老晉他們也沒拿出反證來。再看看賣出股票的時間,那也是按照雙方約定的鎖定期結束之后才進行的,綜合各方面情況來看,老刁可沒有操縱股票的動機、行為啥的,也沒證據表明各方有啥操縱證券市場價格或者其他違法犯罪的行為。

 

另外呢,這案子涉及的股票是在香港證券交易市場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也不在滬港通或深港通審批發行股票名單里,到現在也沒證據顯示港交所或者相關監管機構對這個交易進行過行政處罰或者不當認定。雖說雙方約定適用內地法律,可這主要是側重合同、擔保的效力和執行方面,考慮到不同證券市場交易規則還有監管機構、監管政策都不一樣,所以不能隨便用公序良俗、操縱市場或者保底無效這些理由去否定這個交易行為的效力。

 

最后呢,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老晉的公司得向老刁的企業償付全部沒付的差額補足款、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費,另外那兩家也得對老晉的公司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老晉他們如意算盤落空了,自然不服,就上訴了,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還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遠不知道下一顆是什么味道。”打官司的結果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猜到的,得看事實和法律規定呢。在這里呢,楊律師給大家提個醒,咱們在參與各種投資交易的時候,不管是境內還是境外的,一定要搞清楚相關的交易規則和法律規定,這個案件涉及的股票交易是在香港聯交所,如果在內地交易所交易,那他們這種保底價格的交易就是無效的了。

 

今天的故事就講到這兒啦,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聊聊自己的想法,下一期的故事同樣精彩,請記住全網關注法律橋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5-02-0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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