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腦書法是否構成侵權的意見

四川省版權局:



你局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關于報送成都市版權局〈關于電腦書法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請示〉的報告》(川版權〔2003〕16號)收悉。經研究,現僅就來函所述案情答復意見如下:


一、投訴人已證明其電腦書法是委托他人在選擇某種電腦字體后經藝術加工完成的。這種書法盡管基于現有電腦字體產生,盡管可能藝術性不高,盡管可能完全借助電腦完成,仍應看作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二、對于投訴人的構成美術作品的電腦書法,他人不能擅自進行復制,特別是復制用于同類商品的包裝上。但如被投訴人能證明自己的“泡椒牛肉”字體是在未參照投訴人的原始字體的情況下獨立設計的,則不構成對投訴人的電腦書法的侵權。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27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