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版權局:
你局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關于報送成都市版權局〈關于電腦書法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請示〉的報告》(川版權〔2003〕16號)收悉。經研究,現僅就來函所述案情答復意見如下:
一、投訴人已證明其電腦書法是委托他人在選擇某種電腦字體后經藝術加工完成的。這種書法盡管基于現有電腦字體產生,盡管可能藝術性不高,盡管可能完全借助電腦完成,仍應看作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二、對于投訴人的構成美術作品的電腦書法,他人不能擅自進行復制,特別是復制用于同類商品的包裝上。但如被投訴人能證明自己的“泡椒牛肉”字體是在未參照投訴人的原始字體的情況下獨立設計的,則不構成對投訴人的電腦書法的侵權。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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