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一票否決權條款

    與其他幾個私募投資機構保護條款的作用類似,一票否決權條款也是私募投資機構出于資金安全和風險防范的考量,在股權投資協(xié)議中設定的若干保護性條款之一,一般會同時寫入被投企業(yè)的公司章程。具體而言,一票否決權所針對的內(nèi)容包含股東會決議事項和董事會決議事項。


    在私募投資領域,董事一票否決權條款較為常見。根據(jù)《公司法》,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由此可見,《公司法》既規(guī)定了“一人一票”的董事會表決機制,同時又賦予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自由約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權利。不過,《公司法》并未賦予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自主約定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權利。因此,董事一票否決權條款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聊完董事一票否決權條款,再來看看股東一票否決權條款。根據(jù)《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的“同股同權”僅是原則性規(guī)定,并非強制,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同時,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約定。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嚴格要求“同股同權”(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的優(yōu)先股不在討論之列),系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決議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特別決議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股東一票否決權條款并不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節(jié)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判例和條款解析,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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