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儲備制下的房地產前期開發(2003)

問:原先的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先是企業申請立項,然后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但是在土地儲備制度下,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必須經過招投標或者拍賣的方式才能取得,而立項審批有土地儲備機構來做。請問律師:每個項目的立項都不一樣,土地儲備機構如何申請一塊未知開發者用地的立項。換言之,政府如何控制開發項目的立項問題,或者請您說一下土地儲備制下房地產開發程序。

答:確實以拍賣和招投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后,原來的房地產開發程序已經無法完全適用。上海是這樣調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管理部門征詢該地塊的規劃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各項規劃要求及其附圖。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前,以書面形式向計劃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意見,并在招標文件和拍賣的有關資料中明確該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標、拍賣完成后,受讓人憑出讓合同向計劃、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手續。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出讓地塊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手續,由受讓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計劃、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11-2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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