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敬請專家評案: 95年9月應被告法人糧管所長邀請設計“蓼風掛面”商標圖形,口頭協議設計費用一萬元,本人同時告訴對方設計圖案屬于著作權,支付設計費用后,辦理許可公證,方能合法使用。95年10月,由糧管所申報注冊商標,注冊時被告把原件外圍下面三分之一處LIAO FENG的方置由向中心改為向上,外圍麥穗圖形和主題未動。 98年9月16日成立蓼風食品總廠,獨立核算,與糧管所同一個法人。蓼風產品從96年元月至2001年12月總實現銷售收入5000多萬元,利潤600多萬元。 從95年9月至96年10月多次向對方當面洽談設計費用問題,多次告訴對方,拒付費用,未辦理許可公正,擅自使用是侵犯著作權。在蓼風掛面產品暢銷時,又生產蓼風面粉產品,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把蓼風商標圖案擴大使用在面粉產品包裝袋和廠微及街道、燈箱廣告宣傳等處,形成嚴重侵權。 97年元月3日書面摧要,1至7月協調摧要無果,97年10月訴至縣法院,99年10月撤訴并重新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一審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結束法庭調查審理。 法人邀請設計圖形、擴大使用于廠微、面粉產品包裝袋上等,庭審時被告均認可。縣法院開庭時,被告同意付費400元,中院庭審時被告認為不應把糧管所和蓼風食品總廠列為共同侵權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40萬元的訴訟請求過高。請您在百忙中提出寶貴的審理高見為感,多謝! 咨詢人:余大江 余先生:您好! 著作權依法受保護,但是在很多情形下較難舉證,好在本案被告已經對其邀請設計圖形、擴大使用于廠微、面粉產品包裝袋上等,在庭審時均予以認可。因此,被告未經許可,發表、復制您的設計作品,甚至篡改您的設計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構成侵權,被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至于涉及委托設計,根據著作權法,委托合同未對作品的著作權作出約定的,著作權歸于受托人,因此并不影響侵權認定。但是雙方對于口頭委托協議的認同程度卻對賠償額有很大影響,如果雙方均認同一萬元的設計費,則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被告的責任應是依約支付一萬元設計費,對于其他侵權行為,則另行計算賠償額。如果雙方對于設計費并無一致認同,且無證據證明,則應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的確定賠償額的原則計算,即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楊春寶 律師 |
關于著作權侵權認定和賠償(2002)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