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相關單位:
為規范對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及外商投資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從事通信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三、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由國務院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四、設立和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設立申請書;
2、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合同和章程;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5、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6、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的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申請通信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5日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在收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號)有關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五、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擬從事通信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在依法向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獲得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六、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并申請資質的,參照本通知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國務院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關于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