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后營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及有關工作
1、對在我國境內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尚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為使其已進行的工程承包活動與新規定實施的平穩銜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關外國企業可以依據其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建設部為其辦理承包單項工程的承包證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沒有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一律不得進行工程承包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進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設立以及資質的審批工作。
2、對于已經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業績可以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年檢時的業績。
二、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評審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辦理
為鼓勵國際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對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評審時,在業績和人員方面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可按照以下辦法辦理:
1、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業績,可作為在中國境內新設立企業申請資質的業績。外國投資者申報資質時應當提供相應業績的證明材料,由資質管理部門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進行審查確認。
2、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境外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境外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相當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
境外服務提供者所具備的技術職稱條件,依據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的規定,由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核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根據境外服務提供者的學歷以及工作經歷予以審核。
3、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境外服務提供者作為本企業的項目經理。境外服務提供者作為企業項目經理申報的,應當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的規定,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其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經歷,在評審建筑業企業資質時予以審核。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境外服務提供者作為本企業的項目經理數量不受限制。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和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