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網絡廣告經營行為,促進網絡廣告健康發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網絡廣告的現狀,對本市網絡廣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作出以下規定: 一、本通告所調整的網絡廣告是指在我市轄區內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網絡經濟組織),利用因特網從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活動。 二、本市已經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專營企業可從事網絡廣告的設計、制作、代理業務,也可在自辦網站上開展廣告發布業務。 三、各類合法網絡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種媒體在因特網上發布由廣告專營企業代理的廣告,但在發布廣告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媒體發布廣告的有關手續。 四、網絡經濟組織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直接承辦各類廣告。網絡經濟組織承接廣告業務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增加廣告經營范圍,并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取得網絡廣告經營資格。 五、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的網絡經濟組織,應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80天內補辦上述手續。 六、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