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各相關信息服務提供單位: 近年來,移動短信息業務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穎,得到了廣大用戶的認可。但在其蓬勃發展的同時,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的行為,加之目前移動通信企業短信業務管理不夠完善,導致移動短信業務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用戶投訴的熱點,特別是對資費不透明、未訂制短信息卻被收費、退訂難和投訴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等問題,用戶反映尤為強烈。 一、各移動通信企業應當與已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合作提供移動短信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信息服務業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接入服務。 本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信息服務業務提供者應至電信監管部門辦理相應經營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經營許可手續的,各移動通信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相關接入服務。 二、各移動通信企業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動短信服務流程,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同時建立雙方約束機制,規范相應的服務提供和收費行為。 三、移動通信企業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為提供短信服務進行各種形式的業務宣傳時,應突出提醒用戶收費標準、方式和退訂方法。特別是為用戶通過短信參與電視、廣播等媒體舉辦的節目提供服務時,在告知用戶使用方式的同時,必須明示相應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且包月服務必須經用戶確認。 四、在提供短信息服務時,包月類、訂閱類短信服務,必須事先向用戶請求確認,且請求確認消息中必須包括收費標準。若用戶未進行確認反饋,視為用戶撤消服務要求。 五、嚴格按照用戶要求的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短信息服務,不得擅自改變發送短信的數量和頻次,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方式和降低服務質量。對用戶要求的單條即時短信息服務,如因傳輸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條短信內容的,只能收取一條相應信息的信息費。 六、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采集、開發、處理、發布短信息時,應對短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內容。 七、各移動通信企業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服務系統應當自動記錄短信息的發送與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的電話號碼或者代碼并保存5個月。 各移動通信企業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服務系統在發送短信息時,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并傳送,使接收端能夠顯示發送端相關信息。不得發送缺少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 八、用戶要求退訂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務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停止收費。未就收費停止時間作出約定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立即停止收費。 九、5月15日前,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方便用戶退訂短信的以下措施: 十、自6月1日起,移動通信企業在向用戶提供電話業務收費單據時,若存在為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代收的信息費,應同時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名稱、代碼和代收金額,并注明“代收費”字樣。 用戶要求提供信息服務收費清單的,移動通信企業和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 十一、用戶對移動短信息費產生異議或對服務質量不滿意時,移動通信企業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均應遵循“首問負責”的原則,共同協商處理,不得互相推諉。受理用戶投訴后,在15日內無法確定責任時,移動通信企業應先行向用戶做暫退費處理。 十二、通過固定電話及其他電話終端向用戶提供的短信服務,比照上述規定進行規范。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加強對在當地開辦短信業務的電信運營企業和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管理,加大對侵害用戶合法權益事件的查處力度。對違犯上述規定,或存在拒絕提供收費清單、惡意誤導用戶、欺詐經營、傳播國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行為的電信運營企業和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通信管理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我部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2004年4月15日 |
關于規范短信息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