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擬上市公司:


  根據《證券法》關于股票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進一步強化新股發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新股發行的透明度,發揮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促進新股發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建立投資者與新股發行公司的直接溝通渠道,現就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股發行公司在新股發行前,必須通過互聯網采用網上直播(至少包括圖象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司推介,也可輔以現場推介。


  二、新股發行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限)和主承銷商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出席公司推介活動;參加推介活動的上述人員在推介活動前應進行認真充分的準備,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承諾其向投資者發布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有重大遺漏。


  三、新股發行公司關于進行網上直播推介活動的公告應與其招股說明書概要(或招股意向書)同日同報刊登,并在擬上市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同天發布。


  四、網上直播推介活動的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網站名稱、推介活動的出席人員名單、時間(推介活動不少于四個小時)等。


  五、所選擇的直播網站應盡可能保證投資者上網通暢。


  六、直播內容應以電子方式報備中國證監會和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七、主承銷商應積極協助新股發行公司做好網上推介活動。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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