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集成電路設備等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直流場設備、高速鐵路信號系統、生活垃圾精分選成套系統裝備、舉高消防車、染色機、新型農業機械、太陽能電池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鋰離子動力電池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等裝備(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壓支架等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調整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見附件1);調整六氟化硫斷路器、串聯補償裝置、PTA工藝空氣壓縮機組、大型空分設備、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混凝土泵車、等離子刻蝕機等裝備的進口零部件清單(見附件2)。

  二、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裝備或技術規格提高的裝備有關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受理的申請文件,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3年調整)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3年調整)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載: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3年調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3年調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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