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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