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通信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若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問題
(一)通信鐵塔、管道、簡易房屋、活動房屋等固定資產折舊問題。通信企業用于收發信號的綜合通信鐵塔、存放通信光纜設備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設施的簡易房屋等固定資產,是通信設備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可以統一作為通信設施固定資產,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10年期限計提折舊。
(二)通信設備和計算機系統設備變更折舊年限問題。考慮到設備更新換代、升級改造等原因,通信企業2G通信設備和支撐網計算機系統設備,可以根據本企業設備更新情況,從原來確定的7年折舊年限調整為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最短5年折舊年限。調整后的折舊方法按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在剩余年度內以直線法計提折舊。上述調整情況,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關于員工成本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通信企業對員工成本(工資和福利費等)實行績效考核與人工成本掛鉤管理模式的,在每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對員工成本可暫按企業制定的計劃數列支;通信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按實際發生數進行調整。
三、關于積分計劃費用扣除問題
通信企業對客戶采取積分回饋計劃,對具備一定消費條件的客戶給予積分,并根據積分回饋實物或服務。凡客戶兌現積分的,通信企業所發生的實物或服務費用,可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客戶沒有兌現積分的,不得做為成本費用列支。
四、關于交際應酬費核算單位問題
通信企業分公司的交際應酬費應以分公司為單位進行核算。通信企業在集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整個公司所發生的交際應酬費(包括總公司本身所發生的),按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比例,統一計算確定列支數額。
本通知自2006年納稅年度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