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旅游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貫徹落實中央促進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方針,加強內地與港澳地區的旅游交流合作,確保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九》中有關旅游措施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可以申請經營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游業務。具體許可條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條例》和《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商務部令第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內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等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三、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組織的赴港澳游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內地開放口岸出入境。
  《名單表》一式四聯,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并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
  《名單表》由旅行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制(樣表附后)。

  四、出團前,旅行社應將《名單表》送省級或經委托的地市級(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后不得再涂改和增加人員;如團隊人員有減少,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名單表》第二聯上注明。

  五、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應為港澳游團隊派遣取得領隊證的領隊。領隊證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18號)和《關于出境旅游領隊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10〕5號)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六、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澳門各1家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游業務。具體許可條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商務部第33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在廣東省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游的通知》(旅發〔2007〕17號)和《關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發〔2010〕63號)同時廢止。

附件:《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團隊名單表》(樣表)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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