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


  為規范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非法經營活動,促進音像市場健康發展,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未經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批準,擅自從事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


  二、經批準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可以通過本單位建立的網站、網頁,從事音像制品網上購銷和租賃經營活動。


  從事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須備齊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網站或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備案,備案核準后方可經營。


  三、信息網絡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必須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經營。


  四、禁止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合作的信息網絡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的網上經營活動。


  五、上網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是國內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經營單位要標明音像出版單位名稱、標準編碼,屬引進出版的,還要標明引進批準文號。


  禁止經營《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盜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網上經營從海外進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經營從網上下載的MP3音樂制品。不得在網上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


  六、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應在網站或網頁的顯著位置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號碼、備案機關及發證機關的電話號碼。


七、音像制品網上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執行音像市場管理的法規制度,接受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違反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文化部的舉報信箱是:


yx@ccnt.gov.cn。


  八、已開展音像制品網上經營的單位,應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辦理備案、審批手續。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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