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了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審核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審核辦理程序,方便和服務企業,現將建設工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后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類型建設工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申請辦理企業資質,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

  1.企業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即企業的資產(含設備,下同)、人員、業務等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原企業注銷,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相關資質的;

  2.企業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即企業的部分資產、人員、業務等分立設立一個或幾個新企業,原企業仍然存在。原企業和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原有相關資質的,或者原企業不再擁有資質,由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相關資質的;

  3.企業經濟性質變更,即內資企業被外資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企業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取得外商投資批準證書的;或者外資企業由于外國投資者的退出,企業性質由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變更為內資的。

  屬于以上第1、2兩種情況的,分立設立的新企業應當提交原企業關于代表工程業績、法律責任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若分立后的兩家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則應當分別提供相應的代表工程業績;屬于第3種情況的,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對外資收購內資的,應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合并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注銷,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改制后的企業申請承繼原國有企業的所有資質的;或者國有企業將其主營業務資產、人員等投資設立新的公司制企業,原國有企業依然存續,不再擁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由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質的。


  三、企業改制、重組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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