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于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精神,適應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經營方式和海關監管要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其產品出口,經研究決定,在認真執行國發〔2000〕18號文件所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的有關審批和海關監管采取進一步的簡便措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中國關境內從事高新技術生產,其生產產品已列入科學技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共同編制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并且年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會同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備案后,便可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簡便措施。

  對出口額未達到上述規定要求,但資信可靠、情況特殊、確實需要適用以上有關便捷通關程序的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由主管地海關和外經貿部門核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批準。


  二、經審核批準的上述高新技術生產企業,可選擇適用以下一項或幾項便捷通關程序:


  (一)提前報關:為縮短進出口貨物通關時間,上述企業可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天內,在能夠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的條件下,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遞交有關單證,貨物運抵后由海關監管現場直接驗放。
  為減少海關審單作業中確定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或認定原產國別的工作時間,上述企業還可按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在貨物正式報關前預先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或原產地。


  (二)聯網報關:支持上述企業應用中國電子口岸平臺自理報關,在企業辦公地點直接向進出口地或主管地海關自行辦理正式報關手續,企業一次輸入所有通關數據,各進出境管理部門之間數據聯網傳輸,海關審核報關單電子數據后發送電子回執,由企業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貨物通關現場向海關辦理交單審核及貨物驗放手續。有條件的海關可實行與指定銀行聯網電子劃款交納稅費,海關向企業發出電子繳款通知后,驗憑銀行轉賬電子回執驗放貨物。


  (三)快速轉關:根據上述企業的要求,對該企業在境內不同口岸進出口的貨物(不包括國家指定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海關應優先辦理快速轉關運輸手續。


  (四)上門驗放:對應當查驗又不便在通關現場查驗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應根據上述企業要求,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


  (五)加急通關:海關對上述企業進出口貨物實行優先審單,上述企業進出口貨物較多的通關現場,海關應設立便捷通關窗口優先辦理貨物驗放手續。上述企業可以通過預約聯系有關海關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通關手續。


  (六)擔保驗放:為解決在辦理通關手續時因暫時無法提供某些單證(不包括進出口許可證件)或其他信息,海關無法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等結關條件而不能及時驗放貨物的問題,準許上述企業以海關認可的擔保形式先行辦理貨物驗放手續,事后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提供有關單證或信息,補交稅款或補辦其他規定手續。


  三、改革上述企業加工貿易管理模式。上述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除可以適用以上各項進出口便捷通關程序外,如果其生產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保證有關數據的真實無訛并向海關開放,可以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業務聯網管理。對實行聯網管理的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外經貿部門取消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逐個合同審批管理,根據企業的資信和加工生產能力,只審定企業的加工貿易經營范圍;海關取消《登記手冊》監管,對企業進口料件按企業一定時間段的加工生產周轉量核定,實行“企業分段備案(保稅)、定期報核、海關分段核銷”的監管辦法。


  四、為及時解決企業在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全國海關建立通關咨詢服務及熱線值班制度,通過現場辦公和電話、網站等方式優先受理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提出的通關咨詢、查對、投訴或其他應急要求,值班人員實行首問負責制。


  五、獲得批準的大型高新技術生產企業應與主管地海關共同簽署一份列明企業的權利、義務及相應擔保條件的《適用便捷通關程序擔保書》。擔保書簽署后發往全國各地海關備案,各地海關據以執行相關簡便程序。適用便捷通關程序的企業應強化守法意識,認真履行各項承諾,自覺遵守海關各項規定,同時嚴格內部管理,防止發生內部人員利用海關便利從事走私違法活動。海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企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發現有走私違法行為,立即停止對其適用便捷通關程序。并在半年內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適用便捷通關程序的申請。


  六、以上各項全國性便捷通關程序和改革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公布執行。



海關總署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8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