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蘋果產品的風靡全球,蘋果公司也面臨著多起商標遭遇戰,從2007年蘋果公司與思科公司之間在美國所進行的iphone商標侵權糾紛,到iphone進入中國前與漢王科技之間的i-phone商標轉讓談判,再到今年iCloud Communications就蘋果公司擬推出的iCloud服務(以無線方式將存放的照片、文檔等內容推送到終端蘋果設備上)指控侵犯其商標權案,似乎蘋果公司每推出一項新的產品或者服務,總會出現第三方向其主張商標侵權。對于上述商標爭議,最終幾乎都是以爭議雙方達成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但無疑蘋果公司都為此支付了高額的商標轉讓或者許可費用。近期,蘋果公司再此因商標侵權問題在中國面臨窘境,一些報道甚至指出“iPad或許在中國不能再叫iPad了”。此次糾紛源于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唯冠)關于iPad商標侵權糾紛一案,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在2011年12月初做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以及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要求iPad商標權的訴訟請求。
根據筆者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查詢網上查詢到的信息,iPad商標目前的持有人為深圳唯冠,注冊類別為第9類(電子產品),注冊時間早在2001年6月。而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控股”)旗下一子公司,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分別在歐盟、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地區共計獲得8個iPad商標專用權。2006年蘋果公司就曾以臺灣唯冠閑置不用iPad商標為由在英國對臺灣唯冠提起訴訟,但結果蘋果公司敗訴。之后,蘋果公司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關聯企業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簡稱“IP公司”)向臺灣唯冠提出要約,希望臺灣唯冠將 iPad商標轉讓給IP公司,臺灣唯冠在2009年底最終與IP公司簽署了商標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8個商標以及名下的兩個iPad商標以3.5萬英鎊的低價一并轉讓給了IP公司,然后IP公司又將iPad商標(包括中國大陸的兩個iPad商標)轉讓給了蘋果公司。但是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轉讓并不順利,深圳唯冠拒絕向蘋果公司轉讓iPad商標,故在iPad產品登陸中國市場之前,蘋果公司及IP公司一起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歸其所有。
深圳市中院所審理的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1)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所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是否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2)臺灣唯冠與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而商標轉讓協議的簽署方就是該法定代表人,此種簽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深圳市中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方要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與案外人臺灣唯冠簽訂,且與深圳唯冠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據此駁回了兩原告的起訴。
考慮到蘋果公司是否上訴尚不可知,筆者也暫不就上述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本身進行評論。但是上述糾紛帶給我們的啟發,尤其是知識產權收購方面的啟發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在該案中,IP公司與臺灣唯冠所簽署商標轉讓協議中轉讓了另一家獨立的法律實體深圳唯冠所持有的iPad商標,那么IP公司在進行該項轉讓之前有沒有查詢過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所有權人是誰?IP公司有沒有考慮過臺灣唯冠是否有權代表深圳唯冠轉讓該商標?為什么在商標轉讓協議中沒有讓深圳唯冠也簽字蓋章確認?如果IP公司在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時想到了這些事情并進行了相應的安排,也許就不會發生目前的權屬爭議案件了。
筆者認為,在進行知識產權并購時,作為并購方,以下幾個要點尤其應予以重視:
1)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初步盡職調查。以商標權轉讓為例:受讓人首先應調查該商標在官方登記的權利人是誰,在哪些國家進行了注冊,該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涉案商標是否簽署過商標許可協議,進行商標轉讓談判的人員是否有相應的授權等等;而如果轉讓的是專利,則需要調查的內容則更為復雜,包括:專利權人是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發明人獎勵是否履行,專利的有效期到什么時候,專利費是否按時繳納,該專利是否有同族專利,是否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等等。
2)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詳細的評估。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價格評估時,除了參考專業評估機構所給出的評估價值外,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市場策劃人員、法律人員綜合進行討論。同樣以專利為例,在進行價值評估時不但要考慮其目前的價值,該技術的可發展性,還要進一步研究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有漏洞,實施該專利是否可能會侵犯到第三方知識產權等等。
3)辦理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轉讓手續。知識產權轉讓與一般動產轉讓有所不同,雙方除簽署書面的權利轉讓協議之外,還應當就轉讓事宜及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此種轉讓行為將難以對抗第三人。因此作為并購方,其尤其應注意及時督促原權利人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總之,知識產權并購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建議在進行任何一項知識產權并購時,應當委托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進行仔細地策劃、評估與審查,杜絕類似蘋果公司目前所遇的窘境的發生。
從蘋果商標戰看知識產權收購的注意事項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