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3月6日),證監會發布第17號公告《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對創投基金、私募基金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大幅放松(請注意: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參照執行)。具體而言:
在上市公司上市前,投資期限不滿三年的,可以在 3 個月內減持不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3-4年的,可以在2個月內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總數1%以下;投資期限4-5年的,可以在1個月內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總數1%以下;投資期限5年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上述投資期限自創投基金、私募基金投資該IPO企業金額累計達到 300 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IPO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當然,并非創收基金、私募基金投資任何企業均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只有投資下列企業方可: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 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 人, 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 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 技術企業證書。
我國政府向來鼓勵創投基金的發展,對于創投基金的扶持政策解讀,請參閱楊春寶律師團隊的文章《創業投資基金扶持政策簡述》。
最后編輯于:2024-02-20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