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根據《關于本市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滬府發〔2012〕26號)的有關要求,本市參照《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的有關規定和進度要求,同步開展市級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為規范相關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重點企業”),是指在本市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經本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簡稱“國家重點企業”)相關申報條件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級認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級重點企業的認定辦法和開展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級認定主管部門委托本市相關領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分別負責國家和本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申報受理、初審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按照現行國家重點企業申報公告要求,同步組織國家重點企業和市級重點企業的申報受理工作。申報企業按要求向行業協會提交申報材料。
第六條行業協會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和基本條件進行初步核實后,組織行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按照國家重點企業申報條件、評審要求和總量控制原則進行評審,向市級認定主管部門提交國家重點企業上報建議名單及相關書面材料。市級認定主管部門會商確定國家重點企業報送名單,并按照國家有關報送要求上報相關材料。
第七條市級認定主管部門按部門職責進行綜合審查研究后,根據國家重點企業認定情況和總量控制原則,擇優遴選提出入選市級重點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如無異議,向獲得認定的企業頒發認定證書。
第八條經認定的市級重點企業,可按照《關于本市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滬府發〔2012〕26號)及相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本市的優惠政策,享受年度與同批國家重點企業相同。
第九條經認定的市級重點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變更事項時,須在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級認定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未經批準同意變更認定的,企業不得承繼市級重點企業稱號和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的企業,四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國家及市級重點企業和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企業申報國家重點企業和市級重點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并保證內容和數據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行業協會應中止其認定申請,并報市級認定主管部門備案,四年內不得申報國家重點企業和市級重點企業;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市級重點企業資格,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已獲得資金獎勵的,追回獎勵資金;情節惡劣的,給予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級認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