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統一規范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中國名牌產品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志適用于《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


第三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標志及標志使用


第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體)及標準色(三色)構成,共有二種三色標志供企業選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及標準色、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尺寸、中國名牌產品標志標準字體見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條 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可自行負責制作、印刷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第六條 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七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物體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志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企業在選用標志時,推薦使用第一種中國名牌產品三色標志。


第八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偽功能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供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選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三章 標志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只能使用在與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相一致的產品規格、型號或品種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中國名牌產品應在有效期滿的當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請復評中國名牌產品并獲得通過,方能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第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產品,免于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已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1.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
2.消費者(用戶)負面反映強烈;
3.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4.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預警通報。
暫停期間或撤銷稱號的產品,停止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第十四條 未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及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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