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促進中文域名的健康發展,規范中文域名的注冊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申請和注冊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CNNIC)是在信息產業部的授權和領導下,中立的,非營利性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中文頂級域名系統,研究和開發相關技術和標準,制定中文域名相關管理辦法,并對中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認證和技術許可。


第四條 中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受理中文二級域名注冊申請,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完成域名注冊。


第五條 中文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六條 中文頂級域名包括CN和純中文兩種類型。中文頂級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請二級域名。


第七條 中文域名應當包含漢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數字(0-9)或連接符(-)。各級中文域名之間用實點(.)連接,各級中文域名長度不得超過20個字符。


第八條 各級中文域名均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


第九條 申請人的責任包括:


(一) 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 對其申請的中文域名及與該中文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問題負全部責任;


(三) 保證申請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四) 保證中文域名的注冊與使用不具有惡意和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條 在中文域名完成注冊以后,申請人成為該注冊域名的持有人和管理者,必須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一條 任何人就已注冊與使用的中文域名向CNNIC授權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且符合《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時,域名持有人應接受爭議解決機構的管轄,參與爭議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中文域名時,可以通過注冊服務機構以聯機注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注冊服務機構遞交中文域名注冊申請表,提出域名注冊申請。注冊服務機構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


第十三條 中文域名注冊申請表內容應當包括:


(一)申請的二級域名及其所屬的頂級域名;


(二)二級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IP地址;


(三)上述域名服務器所對應的域名;


(四)二級域名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


(五)二級域名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繳費聯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址、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


第十四條 申請人無特別聲明的,中文域名注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可以由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可被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為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向互聯網絡用戶提供目錄服務的一項內容。


第十五條 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負責判斷其注冊的二級域名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任何因此類沖突引起的域名糾紛,均由當事人自行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所作出的涉及域名自身狀態的裁決,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應無條件執行。


第十六條 與注冊域名有關的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人應及時向原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事項時,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提交域名變更申請資料。經原注冊服務機構核準后,該域名由原注冊服務機構予以變更運行。


第十七條 申請注銷已完成注冊的域名,申請人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銷申請表。經原注冊服務機構核實后,該域名由原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申請轉讓已注冊的域名,出讓人應當向原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轉讓申請表。經原注冊服務機構核準后,該域名由原注冊服務機構予以變更運行。


第十九條 注冊中文域名出現下列情形時,原注冊服務機構有權注銷該中文域名:


(一)域名持有人或其持有人所授權的代理提出域名注銷申請的;


(二)域名注冊資料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


(三)域名持有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注冊機構應當注銷有關域名的;


(五)本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注冊中文域名和辦理其他域名事宜的,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繳納相應的費用。自交費日始,40日內未完成交費的,有關的域名由注冊服務機構暫停該域名的運行;60日內未完成交費的,有關的域名由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CNNIC有權根據互聯網絡和中文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變化等情況對本辦法加以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CNNIC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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