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楊春寶,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孫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言/Preface
在我國于2001年加入WTO之前,外資參股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33%;我國承諾在加入WTO后三年內,該比例最高可達到49%。2002年12月,我國首家合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其中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3.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3.3%,荷蘭投資(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B.V.)持股33.3%。
現今距離我國入世已有十五年之久,外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外資持股比例或權益比例是否已有所突破?外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是否有相關限制?本文嘗試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并結合相關案例,來還原我國入世至今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場準入方面的變化和發展。鑒于目前我國境內的公募基金僅能進行證券投資,而私募基金又以證券和股權投資為主,因此,本文將以外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研究對象。
1.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證券基金公司”)
無論是根據我國的入世承諾,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3](下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外資在證券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進行了限制,即最高不得超過49%。因此,在實踐中,境外機構多年來僅能參股證券基金公司,而無法實現控股,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資進入我國證券市場的體量。但近期的兩則案例似乎預示著,公募和私募證券基金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有望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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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2]《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第26條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1.1???????????? 公募證券基金公司
由商務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共同發布,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補充協議十(下稱“協議十”)允許港資控股證券基金公司。根據協議十附件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港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合資基金公司的家數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1])。這一規定為港資控股我國內地的證券基金公司掃除了法律障礙,而恒生前海基金管理公司則成為協議十施行后首家獲得“準生證”的港資控股公募證券基金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于2016年6月16日發布的《關于核準設立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297號),核準設立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人民幣,其中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出資14,000萬元人民幣,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資6,00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分別為70%和30%。經營范圍為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至此誕生了首家外資控股的公募證券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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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1.2????? 私募證券基金公司
根據2003年出臺的《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僅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而于2012年首次修訂后,《基金法》已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了監管范圍并以一個單獨章節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因《基金法》系《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因此我們理解,私募證券基金公司也應納入《管理辦法》的規制,即應符合《管理辦法》對中外合資證券基金公司中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不過,上海自貿區在去年率先突破了這一限制。
作為第七次中英經濟財經對話的內容之一,中國政府在2015年9月21日發布的對話成果中,承諾允許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或合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開展包括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在內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中國政府在第七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也作出了相同的承諾。同月,英國最大的一家公募投資基金——安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Aberdeen AssetManagement Plc’s)(下稱“安本資產”)獲得上海市工商局自貿區分局頒發的外商獨資企業牌照,獲準在上海自貿區陸家嘴片區成立外商獨資公司安本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安本投資”),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國際經濟信息咨詢。據安本資產稱,安本投資的業務將以二級市場投資為主。由此,安本投資成為國內首家外商獨資的私募證券基金公司。
2.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股權基金公司”)
根據商務部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1],外資可以通過設立合資或獨資的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股權投資或受托管理創業企業。并且,我國的入世承諾以及與基金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均僅對證券基金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進行了限制,因此我們理解,外資控股股權基金公司或設立獨資的股權基金公司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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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二十三條 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 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 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此外,雖然我國在國家層面尚未頒布有關外商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和設立股權基金公司的相關規定;但從深圳、天津、上海、北京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陸續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和規定看,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基金公司的設立大多持鼓勵態度。比如,深圳由市政府牽頭組成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申請試點的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即,申請試點的企業只要一次申請,就可以享受外匯結算、外資審批、工商登記、前海入駐、銀行托管等一站式服務;又如,天津自貿區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創新發展,完善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勵外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再如,上海發文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QFLP)范圍,吸引具有豐富科技創新企業投資經驗的海外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參與試點,拓寬資金來源和使用渠道。
結語/Closing
據證監會披露,截至2016年3月,境內共有101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45家,境外出資方持股比例達到49%的僅有17家。另據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截至2016年6月24日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現有的24,4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共計228家,占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到1%。
不過,根據協會于2016年6月30日出臺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下稱“解答(十)”),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經證監會同意并在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后,可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解答(十)的出臺落實了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經對話成果中的中方承諾,為外商獨資或合資私募證券基金公司在中國境內從事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由此我們可以預見,包括安本投資在內的外資私募證券基金公司將在未來紛紛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
?綜上所述,盡管近期監管層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但中國入世十五年以來,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場準入方面的發展進程從整體上而言還是相對滯后的。因此,強烈建議加強和完善相關立法、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引入先進的國外管理經驗以使我國的基金行業得到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