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申報、認定、審批、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建設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意見》(信部規[2003]2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電子信息產業規模大、科研開發能力強、骨干企業相對集中、產業鏈和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的地區;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是指電子信息產業中的某一專業領域處于全國領先地位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 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管理機構。信息產業部成立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部認定委員會)。 第五條 職責。部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審批、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申報工作,并配合信息產業部對經認定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產業基地的認定條件如下: (一)電子信息產業工業增加值占全行業的比重在5%以上,年銷售額超過500億元。 (二)有若干個電子骨干企業,產業鏈相對完善。其中,銷售額大于50億元(含50億元)的綜合類(以整機產品為主)企業不少于2家;銷售額大于10億元(含10億元)的元器件企業不少于3家;銷售額大于2億元(含2億元)的集成電路設計及軟件企業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較高,人才優勢明顯,產品技術先進,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強;擁有不少于3家國家級研發中心、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設有產品設計研發中心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體系。 (五)有完善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和統計指標體系。 (六)產業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為當地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一定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年)的專項資金用于產業基地發展。 第七條 產業園的認定條件如下: (一)電子信息產業規模達到如下條件之一:電子整機產業園年銷售額在150億元以上;電子元件產業園(含儀器、設備和材料)年銷售額在20億元以上;電子器件產業園年銷售額在50億元以上;集成電路產業園年銷售額在20億元以上;電子信息產品出口產業園的年出口額在40億美元以上。 (二)主要產品的技術、規模均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建有國家級研發機構、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出口產業園除外)。 (三)已納入當地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有完善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了相應的協調發展機制。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報程序 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條件向信息產業部申報。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產業基地的申報材料包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申報表》及其有關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基本情況; 2. 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三年滾動規劃; 3. 達標骨干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4. 國家級研發中心、工程中心和技術中心批復的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研發中心的有關說明材料; 5. 申報方所在地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二)產業園的申報材料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申報表》及其相關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基本情況; 2. 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三年滾動規劃; 3. 達標骨干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4. 主要產品的技術、規模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5. 國家級研發中心、工程中心和技術中心批復的復印件; 6. 電子出口產業園申報單位應提供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海關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況證明。 (三)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行業統計為準,出口數據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四)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復印件五份及電子版。(《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申報表》和《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申報表》另發,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網站下載)。 第十條 審核。部認定委員會委托支撐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對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后形成評審意見,報部認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認定授牌。信息產業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進行批復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施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對于不達標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予以摘牌。 第十三條 被授予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地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發展情況通過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部。 第十四條 對已經授牌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如發現弄虛作假予以摘牌,并暫停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五條 信息產業部將根據行業和市場的發展情況,每三年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條件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