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個有限責任公司未參加營業執照年檢,工商局欲吊銷其營業執照。
?????? (1)如被吊銷執照,原公司債權債務應由誰承擔?
(2)如被吊銷執照,誰來組織清算公司資產?
(3)如已經資不抵債,是否由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答: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司的一種行政處罰。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不能再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并沒有消滅,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公司承擔。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3.公司如果資不抵債,應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股東不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東出資沒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資后抽逃出資。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