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1年3月/總第37期)

一.基金業協會各類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1年3月19日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三十九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協會發現北京盈冠財富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協會通過該等私募機構在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協會主動聯系,并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的,協會將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1年3月19日發布《關于注銷成都市鑫源錦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成都市鑫源錦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7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協會于2021年3月20日和2021年3月26日分別發布《關于注銷第二十三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和《關于注銷第二十四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依據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現有金烏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中鑫陽光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84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84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機構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義展業。

 

協會于2021年3月22日發布《關于發布2020年第四季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自2021年3月15日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AMBERS系統自行查閱其2020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報告。通知進一步明確,協會向2020年第四季度前成為協會會員的前述管理人提供2020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各管理人會員應當確保信息報送真實、準確、完整。如對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協會于2021年3月26日發布《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北京中金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1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二.  典型判例

 

1. 涉案基金財產尚未處置及清算完畢之前,不能確定該基金是收益抑或虧損,即便基金虧損,現也不能確定虧損的具體金額,故基金份額持有人無法主張向對方履行投資本金和收益的差額補足義務

 

案件:寧波韻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東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20)浙02民終4220號】

 

主要事實:東睿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向韻升公司(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出具《承諾函》稱:鑒于其以參與圍海股份的非公開股票發行(三年期)方式認購圍海股份的A股普通股票,并以其認購的圍海股份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的方式向東錢基金融資,而韻升公司為東錢基金份額持有人,東睿公司承諾在其成功認購圍海股份的股票后,如韻升公司認購的東錢基金份額收益率不足8%/年,東睿公司將對韻升公司所持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和8%/年的收益進行差額補足。而韻升公司簽署的《東錢基金基金合同》約定,若預計基金存續期限屆滿,基金財產未能全部或部分變現的,或者項目未按期足額償付本息、需要執行擔保從而導致基金財產未全部或部分變現的,或者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處置或分配基金資產的,基金存續期將自動延長至基金財產處置分配完畢且清算完畢之日止。此后,圍海股份的估價大跌,導致東睿公司認購的普通股票無法變現,韻升公司遂起訴要求東睿公司根據《承諾函》履行本金和收益的差額補足義務。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韻升公司根據東睿公司出具的承諾函要求東睿公司對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及8%的年收益承擔責任,而根據該承諾函,東睿公司承擔的是差額補足義務,所謂補足差額,即是韻升公司投入的本金及對應的年8%收益與基金變現后所得價款的差額。涉案基金存續期限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3+1年,即至2020年12月8日到期,基金尚處于封閉期,未變現亦不具備清算條件,不能確定該基金是收益抑或虧損,即便基金虧損,現也不能確定虧損的具體金額,故東睿公司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韻升公司要求東睿公司全額補足依據尚且不足,不予支持。韻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東睿公司認購并持有的涉案標的股票,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股價大幅下跌,目前尚未變現,即涉案基金財產尚未處置及清算完畢。且根據東睿公司在承諾函中的承諾,東睿公司系在涉案標的股票全部變現后,對韻升公司所持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和8%/年的收益履行差額補足義務故韻升公司在涉案基金財產尚未變現情況下,要求東睿公司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被記入資本公積金的溢價增資屬于公司財產,是公司資產的構成部分,股東不得任意要求公司返還

 

案件:武漢科技創業天使基金合伙企業、武漢正光恒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21)鄂民申356號】

 

主要事實:天使基金(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與正光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以及正光公司的股東簽訂《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天使基金以總額300萬元增資于正光公司,其中50萬元計入注冊資本,25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補充協議》則約定了應使增資方的股權得以全部被回購或被收購的情形,隨后,天使基金支付了全部增資款。其后,天使基金訴至法院,要求正光公司及其股東根據《補充協議》履行股權回購義務,并主張,被計入正光公司資本公積的250萬元也應作為股權被回購。

 

裁判觀點:關于天使基金向正光公司實際繳付的增資款中計入資本公積金的部分能否作為股權回購款返還給天使基金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企業財務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過注冊資本的差額,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金管理。根據上述規定,被記入資本公積金的溢價增資屬于公司財產,是公司資產的構成部分,股東不得任意要求公司返還本案中,天使基金向正光公司實際繳付的增資款,無論是計入正光公司注冊資本還是資本公積金,都已形成正光公司的資產,公司股東無權私自處分。天使基金要求將已計入正光公司資本公積金的增資款算作股權回購價款并計收利息,于法無據。因此,一審、二審對天使基金的該項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天使基金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簡評: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將投資款中記入資本公積部分算作股權回購價款并計收利息,使得投資人處于嚴重不利境地。這主要系由于投資協議關于回購價款約定不清晰造成的,使相關各方(包括法院)有了任意解釋合同條款的空間。值得基金管理人深思。

 

3. 案涉私募基金雖涉嫌犯罪,但如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則相關的《基金合同》和《保證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案件:章東新與鄔斌斌保證合同糾紛案【(2020)浙0106民初8112號】

 

主要事實:章東新(原告)與西尚公司簽訂《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基金合同》,由章東新認購該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為西尚公司。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基金份額持有期滿12個月后的開放贖回日贖回其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同日,章東新支付全部基金認購款。鄔斌斌(被告)在《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產品說明書》封底簽字確認:“本產品的本金及利息由鄔斌斌擔保”。現基金份額持有期限屆滿,而西尚公司實際控制人已失聯,原告至今無法贖回投資本息,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擔保責任。另,本案所涉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項目涉嫌犯罪,相關犯罪刑事訴訟案件已在上海市相關法院審理中。

 

裁判觀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之規定,案涉西尚公司與章東新簽訂的基金合同、章東新與鄔斌斌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案涉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后進行募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基金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為合法有效。鄔斌斌在《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產品說明書》上明確表示對“本基金本金和利息”承擔擔保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本院確認案涉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鄔斌斌應當承擔其保證責任。《桐廬產業升級發展私募基金三期基金合同》未明確約定基金贖回價格,根據合同約定,合同所載的年化9.7%“業績比較基準”“并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資者保證其委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投資有風險,基金投資者可能會面臨無法取得業績比較基準所對應的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現章東新要求按被告按年利率9.7%支付基金到期前的利息缺乏依據。相應資金占有損失本院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

最后編輯于:2022-05-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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